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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明确一审和上诉审判任务

清维 - 潘厚 May 28, 2024 12:27

乂安代表团代表陈一明支持设立上诉人民法院取代省级人民法院、设立初审人民法院取代县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因为这符合政治和实际基础。

5月28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在会议厅讨论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越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会主席陈青敏同志主持会议。越共中央委员、国会副主席阮克定同志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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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上午,国会大厦奠基厅工作会议现场。图片:南安

克服法院层级关系成为行政关系的局面

国会代表听取国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黎氏娥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正案)说明、受理和修改情况的报告后,进行发言和讨论。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代表对本次提请第七次会议审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正案)》修改补充内容表示高度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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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领导主持并指导工作会议。图片:南安

为推动法律项目的进一步完善,乂安省代表就两方面内容发表了意见。第一,关于省级人民法院和区级人民法院按管辖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改革。目前,法律草案正在提出两个方案,供国会审议。

省级人民法院:选项1:省、市人民法院中央直辖市(保留原有)。选项二:人民上诉法院。

区人民法院:选择一:省、直辖市的区、县、镇、市人民法院(保持现状)。选择二:一审人民法院。

Đồng chí Thái Thanh Quý - Ủy viên Ban Chấp hành Trung ương Đảng, Bí thư Tỉnh ủy, Chủ tịch HĐND tỉnh, Trưởng đoàn ĐBQH tỉnh Nghệ An tại phiên làm việc sáng 28/5 ở Hội trường Diên Hồng, Nhà Quốc hội. Ảnh: Quang Vinh
越共中央委员、省委书记、省人民议会主席、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团长泰成贵同志于5月28日上午在国会大厦奠基厅参加工作会议。图片:光荣

陈一明代表5月28日上午在奠基堂发表讲话时表示,他个人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方案二(规定设立上诉人民法院代替省级人民法院,设立初审人民法院代替县级人民法院),因为这符合政治和实际基础。

关于政治基础,乂安代表团专职代表引用了越共十三届中央委员会于2022年11月9日颁发的第27-NQ/TW号决议关于在新时期继续建设和完善越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张。

Đại biểu Trần Nhật Minh - ĐBQH chuyên trách đoàn Nghệ An phát biểu thảo luận. Ảnh: Quang Vinh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代表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来源:光荣

其中,第27-NQ/TW号决议明确了需要重点抓好的战略任务,即“推进司法改革,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法官和陪审员依法独立审理案件,依法办案”。

陈一明表示:“为明确这一重点,第27号决议明确提出以下任务和措施:‘完善机制,克服各级法院之间行政关系的状况,确保各级法院之间以及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明确规定一审和上诉审判的任务……’”。

该代表补充说,这一精神贯穿于党的司法改革方针,体现在党的文件中。因此,选择方案二,就是将党的决议和相关文件具体化。

不过,通过讨论,仍有一些国会代表关注的问题,即省级人民法院根据管辖权改组为人民上诉法院,区级人民法院改组为人民初审法院,但这些法院的任务和职权保持不变。人民上诉法院仍审理部分一审案件。

为了消除人们的担忧,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引用了实际数据来加强其选择方案的基础。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显示:“目前,地方法院是解决和审理必须由法院解决的案件的90%以上的一审程序”,也就是说,省人民法院只审理10%左右的一审案件,其余主要通过上诉程序审理。

更不用说,如果国会在本届会议上批准设立专门的一审人民法院,那么大量属于省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移交给专门的一审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0月2日第191/TTr-TANDTC号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草案(修正案)》的意见中指出:“此项规定符合法院的长远发展方向。未来,我们将继续建议,在一审机构具备足够的能力调查、起诉和审理各类案件的情况下,增强一审人民法院的职权。上诉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案件。”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落实政治局第19/KL-BCT号结论和第十五届国会立法计划方向项目的第81/KH号计划,《刑事诉讼法典》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被列入研究和审议计划。

因此,人民上诉法院(如果国会批准该选项)仍审理一些一审案件,只是在实现第27号决议2030年目标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步骤。

因此,我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当前提出的管辖权对省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法院进行改革是适当的”,Minh 代表说。

保障被告人和诉讼当事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

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参与和告知活动的规定(第141条),草案目前提供了两种方案。

参加庭审、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庭审、会议规则。

* 选项 1(第 3 和第 4 条):

3. 庭审、会议中,录制合议庭成员的发言、录像,应当经审判长同意;庭审、会议中,录制其他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发言、录像,应当经其同意,并经审判长同意。庭审、会议中,录像应当仅限于庭审、会议开始、宣告判决、宣布裁定时进行。

4.法院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对庭审、会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庭审录音录像成果的使用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本条款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具体规定。

* 选项二:不规定第3、4款(按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陈一明代表表示基本赞同方案一,因为一方面,该方案克服了现行程序法的不足;另一方面,该方案满足了法院信息活动的两个要求。

一是,不得侵犯被告人、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民事权利。根据《宪法》第31条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才被认为有罪。”

因此,即使被告被提起诉讼,他们也尚未被认为有罪,因此必须被视为无罪。对于民事、离婚或商业案件,直接涉及私人生活、个人秘密、家庭秘密、商业秘密。

在庭审举证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尚未得到核实,这些信息必须由合议庭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评估和认定。因此,庭审录音录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及诉讼当事人的人权和民事权利。

第二,既要不影响审判活动,又要保证审判委员会全力投入审判工作。

为切实落实上述两项要求,该代表表示,不仅要落实草案中所示的录音录像活动,还建议在第三款末尾增加“录音录像”一词,具体为:“……庭审、会议录音录像,只能在庭审、会议开始和宣告判决、裁定时进行”。

清维 - 潘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