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
建议改变乡镇、区和城镇的评估时间以适合儿童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正在起草一份总理决定,规定儿童友好型乡、区和城镇的评估、批准和认可的标准和程序。

劳动荣军与社会部表示,2019年1月3日,政府总理颁布了第06/QD-TTg号决定,颁布了关于评估和认定儿童友好型乡镇、坊和城镇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定(第06/QD-TTg号决定)。该决定实施五年来,已带来积极变化,尤其是在基层;社会意识、责任感和能力得到提升,从而积极主动地为所有儿童营造安全友好的生活环境。
然而,在执行第06/QD-TTg号决定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恰当的内容需要修改。特别是关于儿童友好型乡镇的评估时间,根据劳动荣军与社会部的规定,儿童友好型乡镇的评估是在五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第二年11月和第四年的11月进行的。
劳动荣军社会部表示,目前的评估周期使得地方难以评估和认定儿童友好型乡镇,因为数据和报告要求每年统计获得“乡镇”称号的乡镇数量,但法规规定在五年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第二年和第四年进行评估。因此,评估周期为每两年和每三年一次。这使得地方难以将儿童友好型乡镇的标准纳入年度计划。
每年对儿童友好型社区、区和城镇进行一次评估
在草案中,劳动荣军与社会部提出,儿童友好乡、坊、镇的评估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1月进行,一年的评估期从评估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
标准的统计数据是在评估年度内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