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销售和价格管理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
在谈到修改补充药品法若干条款的草案时,代表们表示,药品购销和价格管理需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
9月13日下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召开会议,听取对《药业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草案的意见。
同志们:省委书记、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省国会代表团专职代表陈一明主持会议。

修改补充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药品法重点修改补充2016年《药品法》14章116条中的8章43条,涉及发展医药产业、整顿药品和医药原料流通体制、药品和医药原料流通登记、药品召回、补充适用若干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原则和标准、医药原料、进出口管理、药品广告信息、药品和医药原料检验、药品价格管理等问题。

与会代表在审议《药品法》修订草案时一致认为,《药品法》实施七年来,基本满足了实际需要,提高了国家药品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质量、合理、安全的权利。制定《药品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草案》,旨在破解药品管理活动中法律制度方面的难题和障碍。

代表们的意见关注到对第32条关于药品及医药原料经营的若干点进行修改和补充,包括电子药品及医药原料经营活动。
据代表称,该法并未提及电子处方,只提到了以电子产品法律需要对允许在电子商务门户网站上销售药品做出额外规定,以确保严格控制。
关于包括连锁药店在内的新的医药经营形式和方法,代表们建议将“连锁药店”一词替换为“药品零售连锁店”,以确保该法使用通用和科学的术语。

药学执业证书的颁发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以确保药剂师和执业医师之间的公平。建议为在医院工作的药剂师补充执业证书;法律需要对每个特定主体的药学执业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根据培训计划和路线图颁发执业证书。
代表们建议,该法应进一步研究医药领域投资项目的具体机制;继续研究制定足够有力的激励政策,重点突出,适合越南医药行业各个领域、优先对象和发展战略。
代表们表示,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执行不严格,需要评估研究修改,使其更符合实际,更符合药品管理的要求。

与会代表表示,药品购销和价格管理应建立更加有效的管理机制。建议药品法对允许通过电子商务方式买卖药品的药品清单、经营形式、主体等作出详细规定。同时,要限定购销主体,提高监管透明度,避免风险隐患,保障用药安全。

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同志代表省国会代表团接收并高度评价各位代表提出的负责任的意见。她表示,代表团将把各位代表的意见汇总,提交即将召开的国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