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 168/CP 号法令,导致驾驶执照扣分的违规行为详情
第168/CP号法令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具体规定了导致驾驶证扣分的行为以及违规行为对应的扣分数。
根据规定,每张驾驶执照(GPLX)每年有12分,用于评估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驾驶员的GPLX积分将根据交通安全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扣除。
驾驶证被扣分者,将不得再驾驶车辆。扣分之日起6个月后,驾驶人如需恢复驾驶资格,必须参加驾驶考试。
根据规定,扣分等级包括:2分、4分、6分、10分。

减 2 分:
- 以不正当的方式拉或推车辆/物体;
- 拖车载人,但司机除外;
- 驾驶不具备电子不停车收费资格的车辆(无终端标签车辆)进入收费站电子不停车收费专用车道的;
- 在下列地点停车或泊车:单行道左侧或双车道左侧(顺着交通方向);弯道上或坡顶附近等视线受阻的地方;桥梁上(交通组织允许的情况除外);立交桥下(允许停车或泊车的地方除外);与另一辆停放的车辆平行行驶的地方;
- 车辆在与铁路同平面交叉口处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 在安全的情况下不给请求超车的车辆让路;
- 在公路隧道内倒车、掉头;在公路隧道内错误地点停车、泊车;在公路隧道内停车、泊车时未使用应急灯光、未在车后安全距离设置“小心停放车辆”标志(或警示灯),以防因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而被迫停车、泊车;
-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救助受害人;
- 在不允许超车的地方超车、在有禁止超车标志的路段超车(针对所驾驶的车辆类型);超车前不打信号灯或者超车过程中打了信号灯但不使用信号灯;在不允许超车的地方从另一辆车的右侧超车。
- 驾驶车辆不靠右行驶;在错误的道路上或车道上行驶(同向车道或反向车道);驾驶车辆跨越两个车道之间的固定中央分隔带。
- 避开逆向行驶的车辆;在狭窄道路、陡峭道路或有障碍物的地方,不按规定让行逆向行驶的车辆;
- 不遵守规定进入、驶出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或者路肩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遵守与前车安全距离的规定。
- 驾驶车辆时速超过规定速度限制10公里/小时至20公里/小时。
- 没有优先权的车辆安装或者使用优先权车辆的信号装置;
-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未经批准的地点变换车道、不打信号灯、不按照“每次变换车道只能移动到一个相邻车道”的规定变换车道的;
- 进入限制区域或设有禁止所驾驶车辆进入标志的道路;
- 违反规定停车、泊车、转弯,造成交通拥堵;
- 由非优先道路驶入优先道路、由支路驶入主路时,不减速(停车)让行;
- 在没有环岛信号的路口,不减速让右侧来车;在有环岛信号的路口,不减速让左侧来车。

减4分:
- 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用手握住并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限制20公里/小时以上至35公里/小时以下;
- 不给正在执勤并发出优先通行信号的优先车辆让路或阻碍其通行;
- 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血液或呼吸中的酒精浓度不超过50毫克/100毫升血液或不超过0.25毫克/1升呼吸;
- 在人行道上行驶,但穿过人行道进入住宅或办公室的情况除外;
- 在道路上驾驶四轮机动车或者载客四轮机动车;
- 不遵守交通信号灯;
- 不遵守交通管制员或交通检查员的命令或指示;
- 在单行道上逆行,在有“禁止通行”标志的街道上逆行。

减 6 分:
- 违反规定在车辆后备箱内载人;在车顶载人;车辆行驶时让人攀附在车门或者车侧外侧;
- 驾驶机动车时速超过规定速度限制35公里/小时以上;
- 在高速公路上错误地点停车、泊车;因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迫使车辆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泊车时未使用应急灯光示意;因技术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迫使车辆在高速公路部分车道停车、泊车时未使用应急灯光示意、未在车后至少150米处设置“注意停放车辆”标志(或警示灯)。
- 违反交通法规,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救助受害人、未留在现场或者未立即向最近的警察局或者人民委员会报告,从而引发交通事故。
减 10 分:
- 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液或呼气中酒精浓度超过50-80mg/100ml血液或超过0.25-0.4mg/1升呼气;
- 驾驶机动车不遵守交通秩序和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
- 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在高速公路上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