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需要重点防控的浪费行为
越共中央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行为指导委员会主任苏林总书记刚刚签署发布第63号指示,明确了反腐败、反浪费工作的主要内容。
需要重点防治的七种浪费行为包括:在领导、指挥、管理和使用财政和公共资产方面违反规定造成浪费;在财政和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颁布方面造成浪费;在国家预算管理和使用方面造成浪费;
造成公共投资资金管理和使用浪费的;公共资产投资建设、采购、管理和使用中的浪费的;造成土地等资源管理、开发、使用的浪费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投资项目中国有资本管理和使用中的浪费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以及其他在按照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公共资产过程中存在浪费行为的。
中央指导委员会直接监督和指导处理涉及中央多个部门、部门、分支机构、直辖市;造成严重、非常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的案件和事件。
第二,与党、国家和越南祖国阵线的高级领导以及政治局和秘书处管理的官员有关。
三是巡视、审查、审计、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违法现象,可能扭曲案件侦查、审查、审判和处理结果;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仍有人提出申诉、控告、建议、复议,造成浪费,引起社会公愤。
四、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直接督导的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和浪费事件。
省、市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处理本地区发生的、群众普遍关注的复杂案件和浪费事件,并由省、市党委常委会领导和管理。
重大、复杂、社会关注的浪费案件、事件,由中央指导委员会、中央指导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交办,或由中央主管部门提请省、直辖市党委、省指导委员会指导处理。
其他社会关注的、地方检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浪费案件、事件;已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有投诉、控告、建议、复议请求,社会关注的浪费案件。
考虑排除、免除或减少责任的案件
对违反本指南规定造成浪费的组织和个人,要按照党的法规、国家法律和机关、团体、单位、国有资本企业的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给予赔偿。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严禁留存内部处理。
对因客观原因(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客观障碍导致的违法行为)造成违法行为并造成损失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明知上级命令、决定违法,主动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职权范围内的必要措施或者向主管部门报告,预防、处理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依照党章、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