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国会代表就修改国家预算法发表意见
国会代表团对《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提出了许多坦率而深刻的意见。

5月17日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越南国籍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国家预算法》草案(修正案)、《招标投标法》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法草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的投资法》、《海关法》、《出口关税法》、《进口关税法》、《投资法》、《公共投资法》、《公共资产管理和使用法》。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与海防市代表团、巴地头顿省代表团在第四组进行讨论。
维护国民议会决定具体支出水平的权力
在讨论《国家预算法》(修订草案)时,乂安省省委委员、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建议,应保留现行国会关于教育培训、职业培训等重点领域具体支出额度的规定。她还建议增加有关科技创新和立法活动支出额度的内容。

“目前,我们把教育、培训和科技列为国家优先政策。因此,有必要对各领域的具体支出水平进行规定,以明确预算投资的重点。”该代表强调。
关于立法工作,泰氏安贞女士表示,有必要更明确地规定立法活动的支出率。据她介绍,5月17日上午,国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一系列特殊机制和政策的国会决议,在执法机构建设和组织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中规定支出率不超过0.5%,并计划逐年逐步提高。
该代表评论说:如果我们不规定国会的这一权限,就会无意中违背宪法的精神,原来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国会在决定这些领域的具体支出水平方面的权限。

关于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收入划分比例问题,泰氏安忠代表表示赞同法律草案方案二,即在法律中规定划分原则,并责成政府制定计划,在必要时于每期预算稳定期或年度调整时提交国会审议决定。
该代表提出的第三项建议涉及地方预算收入的内容。她表示,国会关于私营经济发展机制和政策的决议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取消规费和营业执照费。然而,在《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中,这些收入仍被保留为地方预算收入的一部分。
因此,义安代表团代表建议对法律草案中的该内容进行审查和调整,以确保一致性,避免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冲突。
明确废除非法文件的权限
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在评论《国家预算法》(修正案)草案时表示,他赞同草案中的许多修改内容。同时,该代表还就两组具体问题提出了意见,以完善该草案。
首先,关于各级人民议会的职责和权限,代表们表示,草案规定人民议会有权撤销违反财政和预算法律的文件,但没有具体说明这些文件是由哪个机关发布的。这可能会让人误以为,各级人民议会有权撤销所有类型的财政和预算法律文件,包括现行法律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文件。
该代表还指出,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议会仅有权撤销同级人民委员会及其主席的非法文件。但草案中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导致处理非法文件的权限不够明确。
同时,草案也没有提及《地方政府组织法》中已经规定的停止执行违法文件的权利。

因此,陈一明代表建议修改方向为:各级人民议会有权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废除同级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主席关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违法文件;同时,有权全部或部分废除下级人民议会关于财政、预算方面的违法文件。
其次,陈一明代表提到了一项条例,该条例授权省人民议会决定委托乡人民议会制定符合其发展水平和预算能力的政策和制度。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对该条例进行更仔细的研究,以确保其不与《地方政府组织法》相冲突,特别是与权力下放、授权和批准的原则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