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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动民营经济发展行动计划

方尼 DNUM_CAZAFZCACF 06:44

政府刚刚颁发了第 138/NQ-CP 号决议,颁布了政府行动计划,以落实政治局 2025 年 5 月 4 日第 68-NQ/TW 号决议关于私营经济发展。

Kế hoạch hành động của Chính phủ về phát triển kinh tế tư nhân- Ảnh 1.
政府为私营部门获取资源提供便利。

决议明确指出,为实现第68-NQ/TW号决议提出的目标,今后一个时期,各部委、行业、地方除完成正常任务外,还需明确并坚决组织实施以下任务:

更新思想认识,高度统一认识和行动,激发全民信念和愿望,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新动能。

具体而言,各部委、行业、地方、商业协会、建筑行业和组织应定期广泛宣传第68-NQ/TW号决议的内容和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宣传形式和方法应多样化,针对不同目标群体明确宣传内容,在电视、广播、社交网络、电子报纸等媒体上制作专门的私营经济发展宣传节目,激发创业精神,大力促进私营经济发展。

各部门、地方制定落实政府行动计划的计划,提出具体量化目标;落实各机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深入开展教育,使全体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劳动者转变思想、认识和行为,公平、平等对待私营经济,构建开放、友好、合作、诚信、共创发展的政府与企业关系。

文化体育旅游部要求各媒体、新闻机构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和实效,提供客观、真实、完整的民营经济信息,宣传和传播好模式、好做法、创造力和效率,鼓励全社会创业精神,严厉处理和揭露骚扰、消极行为以及提供虚假、不准确信息等影响企业、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的行为。

推进改革,完善和提高制度和政策水平,有效保障和保护民营经济所有权、财产权、经营自由权、公平竞争权,确保合同履行。

关于推进改革,完善和提高制度政策质量各部门、地方要深入教育全体公务员、公职人员和劳动者大力创新管理思维,由管事到管人,把企业视为“服务”对象而不是“管理”对象,确保“言行一致、全系统统一”的原则;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政策法律过程中,严禁部门和地方滥用行政决定权、“要-给”机制和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统一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各地方之间、各地方之间政策执行的统一性。

按照市场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公正透明的政策法律,在调动、配置和使用资金、土地、资源、资产、技术、人力资源、数据等资源方面,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

制定并实施计划,对行业、领域、管理范围内的法律文件进行清理,依职权处理或报请主管机关处理,以消除不必要的营商条件、重叠及不当规定,从而阻碍企业和经营户的发展。

深入运用数字化转型,最大程度减少行政手续办理时间、法律合规成本和市场准入、退出、土地、规划、投资、建设、税务、海关、保险、知识产权、标准、法规等方面的营商条件。跨越行政界限,为企业和经营户提供公共服务。2025-2026年,确保完成政府2025年3月26日第66/NQ-CP号决议关于2025-2026年减少和简化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手续计划的目标和路线图。

各部委、行业应制定并实施计划,对投资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修订或提请主管部门修订,除少数按国际规定和惯例须履行许可程序的领域外,所有经营条件、许可证、证明文件均应予以公布和事后审核。

在单位网站和电子信息门户上设立专区,专门接收并及时解决群众、企业、经营户反映的问题、反馈和建议。

审查支持企业的政策和方案,修改或建议主管部门在以下方面进行修改:(一)最大限度地简化文件、流程和支持程序;(二)提高支持水平和费率,贴近市场实际;(三)确保充足的支持资源;(四)鼓励协会、科研机构、高校等参与实施支持计划。

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各部门、各地方年度和五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主动安排、整合资金或汇总提请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落实对民营经济的扶持。

保障和有效保护私营经济的所有权、经营自由权、财产权、平等竞争权,确保合同履行,各部委、各行业、各地方责令所属机关、单位、企业抓紧清查、支付未完成合同款项,杜绝企业、经营户套取资金的现象。

梳理分类检查对象,杜绝同一内容、同一领域重复检查、长时间检查的情况;对企业、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次数(包括跨部门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但发现明显违法迹象需要突然检查的情况除外。在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检查计划,以便企业和经营户了解并协调执行。推广线上线下检查活动,优先开展电子数据化检查,减少直接检查。严厉查处滥用检查手段骚扰、刁难企业和经营户的行为。

开发并在单位网站和信息门户上发布基于管理数据整合和国家管理机构警告的、用于预警企业和经营户违法风险的工具和解决方案。

指导各机关、单位坚决打击假冒、盗版、侵权商品,依法保护企业、经营户的合法权益。

处理违法行为时,坚持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法人和个人明确区分的原则。公安部审查、修改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密切配合各级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深入开展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在处理违法行为时,严格区分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法人和个人之间责任的原则,如第68-NQ/TW号决议第二节第二款第2.3点所述。

促进民营经济获取土地、资金、优质人力资源等资源

扩大民营经济土地和生产经营场所准入农业与环境部正在审查和修改《土地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补充机制和政策:(一)控制土地价格波动,特别是生产、经营和非农业用地价格;(二)责成地方:安排土地资金用于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科技孵化器的基础设施建设,出租给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出台支持上述主体租赁土地的政策;完成国家土地数据库建设,并与国家数据中心及相关数据库对接;颁布国家土地数据库管理、运行和利用规定。

财政部审议并修改政府2022年5月28日第35/2022/ND-CP号关于规范工业园区、经济区管理的规定,补充有关机制和政策,责成地方预留每个工业园区至少20公顷土地或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总土地基金的5%,用于租赁给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

审议并修改2024年8月23日第108/2024/ND-CP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未用于居住目的的公共资产房屋和土地的管理、使用和开发,并分配给具有本地房屋管理和交易职能的组织进行管理和利用,以补充对中小企业、扶持性工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在本地租用未使用或未使用的公共资产房屋和土地的减免和成本机制。

工贸部审议并修改政府2024年3月15日第32/2024/ND-CP号关于产业集群管理和发展的法令,补充地方预留至少20公顷/产业集群土地或5%的产业集群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基金总额,用于出租给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机制和政策。

地方要及时公开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积极配合政社团体支持企业清理土地出让环节,深入推进数字化转型,实现土地行政审批全过程在线公共服务,减少30%以上的土地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时间。

各部委、各行业要抓紧研究并与财政部商定处理方案,将其管理的属于公共资产、尚未使用或闲置的房屋、土地,移交给地方供中小企业、扶持产业企业、创新型企业租赁用于生产经营。

促进和丰富私营经济的资本来源,越南国家银行审议并修改了2024年6月28日第26/2024/TT-NHNN号国家银行通知,该通知规范了融资租赁活动,扩大了软件、开发权、知识产权、数据等租赁资产的范围;指示商业银行:(一)优先为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扶持性工业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信贷来源,以便其投资于机械、设备、新技术、绿色转型、数字化转型和出口信贷,根据供应链提供信贷;(二)鼓励信贷机构降低私营企业的贷款利率,以实施绿色、循环项目并应用环境、社会、治理(ESG)标准框架;(三)完善内部规定,鼓励基于生产经营计划、扩大产出市场计划的贷款;基于价值链、供应链的贷款;基于支付数据、现金流的贷款;基于抵押资产的贷款,包括:房地产、无形资产、未来资产,并依法规定。

推动银行系统、税务机关和相关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企业和经营户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数据统一,增加对这些主体的贷款;密切监测信贷机构的运作和信贷发放活动;严格控制贷款活动,服务内部生态系统......

提高民营经济人才素质,教育培训部正在审查和补充招生、培训规章、职业培训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企业参与的优质课程考核和毕业认定办法;审查各级培训项目框架,补充创造性技能、STEM、外语、数字技能等培训内容,满足科技创新创业发展对高素质人力资源的要求;补充根据企业和经营户订单进行人力资源培训的机制;鼓励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与国外开展合作培训和联合培养项目;借鉴和复制先进的培训项目,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素质。

推动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转型、高效可持续经营

具体而言,政府要求科技部完成《科学、技术和创新法》草案,补充规定:(一)企业最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0%,设立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研发基金;企业可以使用该基金按照产品合同机制自行部署或订购研发;(二)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将研发活动实际成本的200%计入确定研发活动应税收入的扣除费用中;(三)建立机制和政策,支持企业和私人组织使用国家实验室、测试室、设计支持室、共享研究设备、测试中心、计量、检验和评估中心开发产品时产生的成本。

财政部审议提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增加规定:对向创新创业企业转让股份、出资额、出资权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在创新创业企业、研发中心、扶持创新创业的中介机构工作的专家、科学家取得的所得,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

修改《中小企业扶持法》,增加规定:(一)对创新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扶持创业创新的中介机构,自企业所得税发生时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人和组织向创新创业企业转让股份、出资额、出资权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对在创新创业企业、研发中心、创新中心工作的专家、科学家,免征、减征个人所得税。

加强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对接

政府要求财政部审查和修改《投资法》、2021 年 10 月 6 日第 29/2021/QD-TTg 号决定,该决定规范了特别投资激励措施和实施指南,以补充:(i)对主导国内供应链的大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技术转让承诺、产品测试支持、技术支持、知识和人力资源培训、使用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ii)通过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和国内企业之间的联系来促进本地化的政策;(iii)根据路线图在优先基础和先锋行业中适用适当的本地化率;(iv)规定大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从项目审批阶段就开始计划使用国内供应链。

审查和修改《中小企业扶持法》,补充政策:(一)支持企业取得符合出口市场、价值链龙头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要求的行业标准的证书和认证;(二)支持在工业园区、重点经济区、自贸区为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对接提供咨询和贸易促进服务;(三)支持曾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创业,利用他们的经验、知识和管理模式参与供应链;(四)允许大型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将参与价值链的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培训和再培训费用纳入应税收入扣除范围……

各部委、行业、地方推动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法》和各行业、领域的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提高与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对接能力;促进对重点、先导、基础行业、领域的投资……

加快形成和发展具有区域性和全球性影响力的中大型企业和民营经济集团。

财政部将审查修改《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订货、限制性招标、指定性招标等规定或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民营经济成分配合国家参与战略性领域、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和任务(如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前沿产业、能源基础设施、数字基础设施、绿色交通、国防工业、安全等)、紧急紧迫任务。

审议和修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下的投资法》及其实施指导文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共主导-私人治理、公共投资-私人管理、私人投资-公共利用等方式,丰富国家与私营经济部门在经济基础设施、文化-社会基础设施、信息技术和通信等领域的合作形式,提高合作有效性。

制定实施千家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和绿色转型、高新技术产业、配套产业典型示范企业培育计划。

工贸部在审查和整合行业现有或计划中的商业支持计划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走出去”计划,重点关注市场、品牌、分销渠道、物流、保险、咨询、法律、解决商业和贸易纠纷、兼并收购、与跨国公司对接等方面的支持解决方案......

切实有效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一)规范经营管理模式和财务会计制度;(二)制定政策,为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免费提供数字化平台、共享会计软件、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工商管理、会计、税务、人力资源、法律等方面的培训。

财政部按照简化程序、便利办理、方便执行、无需会计行政人员等方向,审查修改微型企业财务、会计、税收、保险制度等法律规定,鼓励企业主向企业化经营模式转变;审查修改税收征管法,取消企业主一次性所得税;修改中小企业扶持法,增加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数字化平台、共享会计软件、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工商管理、会计、税收、人力资源、法律等培训等政策。

弘扬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商人参与国家治理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文化体育观光部研究开发了与民族认同和获取世界商业文化精髓相关的道德标准和商业文化项目。

教育培训部检讨各级培训计划架构,补充创业及商业启动方面的培训内容,以推动学生创业及商业启动精神。

各部委、行业、地方、组织、企业代表协会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企业家、企业、经营户和个人团队的意识,使他们诚实经营、正直经营、讲道德、具有民族特色、富有社会责任感、具有环境保护意识、尊重法律、胸怀建设富强、繁荣国家的雄心和愿望,提高越南企业和企业家的地位和形象。

经常性教育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职工在各自职责、任务和权限范围内,主动、全心全意为企业排忧解难;超越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处理解决;构建紧密、务实、共享、开放、诚信的政商关系……

各协会、行业协会和代表企业家和企业的组织要切实巩固和提高自身地位、职能、任务和运行效率,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合法权益;提高参与制定、批评和监督政策方针实施的质量;提高参与实施支持民营经济的规划和政策的能力;加强沟通,提高会员的道德意识、责任意识和商业文化意识;廉洁奉公,与国家机关打交道,确保反映问题的真实本质,不利用、不腐蚀官员和公务员……

方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