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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讨论保护弱势群体公民权利的诉讼

潘厚-清强 DNUM_CJZAFZCACF 14:16

5月29日上午,国会在大厅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关于修改和补充《信用机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和关于试行人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弱势群体民事权利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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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上午会议概况。照片:南安

会议厅里,国会讨论了国会关于试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议草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项内容丰富的决议草案。该决议将具体规定最高检察院在接收、收集和处理违法行为信息方面的任务、权限和权限;核实和收集违法行为相关文件和证据的措施;通知相关实体;建议有权和有责任提起诉讼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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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副主席武鸿成主持会议。图片:南安

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配合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起诉权;司法鉴定、评估机构的职责……支持人民检察院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履行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或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

规定对机关、组织、个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请求支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

此外,决议还规定了审理公益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受理公益民事案件的责任、公益民事案件诉讼程序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程序等公益民事案件解决的顺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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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专职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图片:光庆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专职国会代表陈日明先生在讨论会上发言,他高度赞同该决议草案。同时,他根据审查机关的建议,参与对部分内容提出意见。

国会代表陈一明在会议上发表意见时要求澄清“人民检察院的当事人履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和权限”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的角色一致?

陈一明代表表示,检察官提起诉讼,即意味着检察官作为原告、作为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同时,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决议草案第3条提到的大多数案件中,检察官必须参加一审,监督民事诉讼程序是否依法进行。

因此,在这些具体案件中,需要明确检察院作为诉讼当事人还是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定位,因为这个问题关系到庭审中的质证辩论程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落实以及检察院代表在庭审中的职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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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国会代表出席会议。图片:Quang Khanh

关于规制范围和适用主体,起草机关在决议草案中提出了6类弱势主体和4类公共利益主体。陈日明代表在与《民事诉讼法典》进行比较时表示,决议草案中关于弱势主体和公共利益的诸多主体,其规制范围比《民事诉讼法典》更为宽泛,且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

因此,陈一明代表建议研究、审查民法典第21条第2款、第187条关于在决议草案第2条第2款、第3条第3款中规定属于弱势群体和公共利益主体的规定,确保一致性、不遗漏,并继续审查补充其他依法必要的情况。

潘厚-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