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缺乏观察,导致事故,造成2人受伤
阮友政驾驶时不注意、不保持安全距离、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引发严重事故,造成两人伤亡。
7 月 17 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阮友政(生于 1984 年)提起上诉,被告人阮友政家住乂安省白河乡(原杜良县大山乡),犯“违反道路交通参与规定”。
据案卷介绍,2024年2月23日晚9点15分左右,阮友政驾驶汽车行驶在48E国道上,行驶至安城县同城乡(现广东乡)时,因注意力不集中、未保持安全距离,与阮TM(1987年出生,广东乡)驾驶的同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后车由阮TV(1951年出生)驾驶。

与摩托车相撞后,Chinh 停下车,下车查看,发现 M 先生躺在路边,V 先生躺在沟里,而摩托车躺在路右侧的中间。
不料,约5分钟后,张文和先生(1980年出生)驾驶轿车撞上摩托车,并继续撞击Chinh的车,结果Chinh的车掉入水中,V先生当场死亡。
M先生受伤后被当地民众送往医院进行紧急救治,一直治疗到2024年5月17日出院回家接受治疗。
肇事后,阮友政向警方自首,并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当局对Nguyen TM先生的伤势进行了评估,并得出结论,M先生的身体损伤程度在评估时达到87%。至于V先生,由于受害者家属拒绝尸检,其死因无法确定。
当局还认定,事故发生时,阮友政的C级驾照已过期一年多,因此该司机被视为无证驾驶。同时,当局还认定阮友政的药检呈阳性。
一审由安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处阮友政有期徒刑3年。民事部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5亿多越南盾(此前,被告已赔偿受害人1.1亿越南盾)。
随后,受害人Nguyen TM提起上诉,请求增加被告人Chinh的有期徒刑,并增加民事赔偿。
上诉听证会上,受害人代表陈述了M先生在事故后目前遭受的精神损害。由于脑外伤,受害人目前处于昏迷状态,需要他人照料,并且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Chinh在回答法庭提问时表示,事发当天下着毛毛细雨,视线不清,因此撞上了受害者的摩托车。他还表示,自己两天前曾吸食过毒品。
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并接受了2亿越南盾的额外赔偿以及受害者的医疗费用。
庭审结束后,法庭决定休庭,以便受害人代表提供有关药品的补充文件,作为向被告索取赔偿的依据,同时传唤何先生核实案件中的一些补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