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提议“加强”国际条约的执行
10月31日上午,第十次会议继续进行,第十五届国会分组讨论。义安省国会代表团与林同省代表团在第七组进行讨论。

关于修改和补充《国际条约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国民议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先生表示,虽然该法律草案没有提及,但有必要研究和补充其他条款,以提高签署国际条约后实施和执行的有效性。
他表示,越南是近年来签署并实施了大量国际条约和协定的开放型经济体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国际承诺的执行效果仍然有限,尤其是在新一代贸易协定方面。“我们执行了这些协定,但真正利用这些协定优势的企业数量仍然非常有限,”他指出。
基于此,义安省代表团提议增加关于监督和组织执行国际条约机制的具体规定。目前,该法规定外交部负责每年向政府报告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之后政府再将报告提交国会。
然而,据黄明孝先生称,国会各机构也需要制定一项计划来监督国际条约的执行情况,类似于越南签署和实施越美贸易协定(BTA)期间的做法。
他重申:在此期间,国会外事委员会每年组织监督,要求相关部委汇报《双边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这种做法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势头,帮助越南有效执行该协定,并抓住与美国贸易关系带来的诸多机遇。
根据那次经验,黄明孝先生建议起草机构应该研究并增加新的规定,以“加强”执行阶段,确保国际条约在签署后得到更有效的执行,尤其是在越南经济日益开放的背景下。

该法草案第72a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授权,其中指出:“如有必要处理实际请求或紧急外交事务请求,提出请求的机构在与外交部、司法部和相关机构协商后,应建议总理向总统报告,授权总理在总统授权下,在规定期限内代表国家决定若干国际条约的谈判、签署、修改和补充。本规定不适用于本法第4条第1款a至d项所列的条约。”
黄明孝先生就此内容评论道,他总体上同意国防、安全和外交事务委员会审查报告中提出的方案。然而,就立法技巧而言,他认为第72a条的内容应表述得更加清晰,以便于其在实践中实施。
来自义安的代表分析道:该法律的标题是“特殊情况授权”,其中“特殊情况”分为两类:“处理实际请求所必需的情况”和“涉及紧急外交事务请求的情况”。
他认为,第二类“紧急外交事务需求”相对清晰、易懂、可操作。但“处理实际需求”这一表述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因此,起草机构需要明确这些“实际需求”的具体内容,以便于落实。
从这个角度来看,黄明孝先生提出了两种处理方法。如果确定这是总统的个人权力,那么只需明确原则:总统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无需列举具体案例。
相反,如果我们想要保留“特殊情况”的范围,就必须明确规定“处理实际请求所必需的情况”的特殊标准和具体情况,以方便实施过程。
此外,义安省的代表还就该法草案的立法技巧和过渡条款提出了一些意见。
在小组讨论环节,代表们还讨论了修改和补充《国防工业、安全和工业动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此前,10月31日清晨,国民议会在议会大厅听取了关于以下8个项目的报告和陈述:修改和补充《国防工业、安全和工业动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网络安全法》;《国家秘密保护法》(修订版);修改和补充10项与安全和秩序相关的法律若干条款的法律;修改和补充《国际条约法》若干条款的法律;《数字化转型法》;《高科技法》(修订版);修改和补充《技术转让法》若干条款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