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指出,信贷基金存款保险费与商业银行相同存在问题。
11月14日下午,国民议会在会场讨论了《存款保险法(修订)》草案。

乂安省委执行委员、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郑氏安女士就下放存款保险费决定权的规定发表了意见。
根据该法律草案,越南国家银行行长有权规定存款保险费的水平,并按相同水平或根据越南信贷机构体系在不同时期的特点实行差异化收费。
她表示,这一方向符合不断加强权力下放的政策,同时也符合国家银行的职能——国家银行是负责检查和监督信贷机构系统以及管理存款保险活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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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分析指出,固定收费模式和差别收费模式各有优缺点。差别收费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激励信贷机构提升管理水平,争取获得更高的排名,从而缴纳更低的费用。然而,这种计算方式也导致信用较弱的机构缴纳更高的费用,使其财务状况更加困难。
她引用了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2024年的调查:在110家受访机构中,46%采用固定费用,47%采用差别费用,7%采用两者结合的方式。她表示,这种近乎均衡的分布表明,每个国家都会根据其银行体系的结构选择灵活的收费方式。因此,赋予国家银行行长在每个时期决定收费模式的权力是合理的。
然而,如果国家银行决定根据风险等级实行差别收费,义安代表团建议有必要在信息安全法草案中增加关于存款保险评级和收费的规定。
“存款评级和保险费信息如果不加以保密,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储户有可能将资金从低评级信贷机构转移到高评级信贷机构,”代表泰氏安钟表示,这是一个敏感的风险,该法需要相关数据。

存款保险费适用于人民信用基金。目前全国共有1100多家人民信用基金,仅义安省就有51家。人民信用基金采用合作社模式运作,优先考虑成员互助,服务于生产和生活,主要服务对象是农民和家庭。
该代表表示,根据该地区一些 QTDND 的反馈,目前 QTDND 必须像商业银行一样缴纳每年 0.15%/受保存款余额的存款保险费,并且必须向 QTDND 系统安全保障基金缴纳每年 0.05%/未偿贷款总额的费用。
她表示:“目前大多数合格的农村发展合作社规模较小,财务能力有限,而其主要运营目标是互助、服务成员、农民和促进农村发展。”她还补充说,存款保险费虽然对商业银行来说数额不大,但已成为一项重大负担,降低了合格的农村发展合作社的竞争力。
因此,代表泰氏安钟提议增加一项费用计算原则,即QTDND的保险费必须低于其他信贷机构的费用。同时,在采用统一收费或差别收费时,国家银行需要计算出一个适当的水平,以避免对这一社会和社区资本体系造成压力。
关于存款保险赔付限额,这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在保险赔付义务发生时向存款人支付的最高金额,并且该限额在特定期间内受到监管。
来自义安省的代表表示,目前1.25亿越南盾的存款保险赔付限额相当低,无法保护所有储户。
因此,她表示同意该法律草案中允许“在特殊情况下,越南国家银行行长可以决定超过限额的支付限额”的规定;同时,她评论说,这是一个灵活的后备机制,可以应对可能对银行体系或社会安全造成严重不稳定的危机情况。
然而,代表泰氏安钟表示,上述规定中提到的“特殊情况”概念过于笼统;因此,建议具体规定确定特殊情况的定量和定性标准。
“尤其需要关注诸如对银行体系的影响等标准,同时,如果信贷机构未能决定超出限额进行支付,则需要关注社会影响、传染风险、紧急需求等标准,”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