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讨论了《内河水路交通法》。

May 21, 2014 15:55

继续会议议程,5月21日上午,国会代表在会议厅讨论修改和补充《内河航运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中若干有不同意见的内容。

Chủ nhiệm Ủy ban khoa học, công nghệ và môi trường của Quốc hội Phan Xuân Dũng trình bày Báo cáo về Luật Giao thông đường thủy nội địa. Ảnh: TTXVN
国会科学技术与环境委员会主席潘春勇就《内河航运法》提交报告。图片来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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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通过讨论,一致认为,对于在非“内河航道”水域开展的部分内河航运活动,应当进行法律规制。

意见建议,对于部分非“内河”水域的内河交通活动,不应将其纳入“规制范围”,而应在2004年《内河交通法》第九章专门设立一条,对非内河水面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以确保法律逻辑性。

与会代表分析了越南自然条件的特点,以及内河航运活动仍在“航道边缘至天然堤岸边缘以及未公布用于航运开发的江河、运河、溪流”(即尚未进行航运管理或开发的水域)开展的现实情况。

因此,为保障内河车辆在航道范围外及未组织交通管理利用水域活动时,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交通安全,同时规范各级人民委员会在保障总体交通安全中的责任,特别是对内河车辆在航道范围外及未组织交通管理利用水域活动时危险区域预警的责任,应在第101a条中补充关于内河车辆在航道范围外及未组织交通管理利用水域活动部分活动的法律适用规定。

具体内容为:“在航道范围外和未组织、管理和利用用于运输的水域行驶车辆,应当遵守本法关于内河航行车辆、船员、车辆驾驶人、车辆交通规则和信号、内河运输、内河交通事故和搜寻救助、内河救援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航道范围外和未组织、管理和利用用于运输的水域行驶车辆有危险的水域,各级人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信号工作。”

根据草案规定,内河航站楼是指码头前部设置陆地和水域,供车辆停泊、装卸货物、上下旅客及其他辅助服务设施的小型独立建筑物。内河航站楼包括货运码头、客运码头、通用码头、过江客运码头、专用码头和居民码头。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内河港口、码头,必须经国家内河交通主管部门书面批准。

金瓯省代表张明黄表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适,因为公共码头必须获得国家管理机构的书面批准,这给人民带来了“困难”。

该代表以湄公河三角洲地区,特别是金瓯省为例,那里50%到60%的居民居住在河边,而这些人的房屋都配有公共码头。现在,必须申请许可会给居民带来困难,也会使国家机构难以执行。

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救援法》第98条e款第3项规定:“被救助的车辆、船舶、渔船,为保证救助费用的支付,救助人可以扣留、暂扣或者拍卖。”有观点担心,该规定可能被利用,故意扣留、故意拍卖贵重财物。

有提案建议增加规定,只有在被救助方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才可以扣留并拍卖财产,以避免出现逃避法律制裁、牟取暴利的情况。

在讨论环节,代表阮玉芳(广平省)建议将水上房屋、运输工具和捕鱼工具的管理纳入法律。

代表范氏美玉(宁平省)提议全面禁止内河车辆驾驶员饮酒。

国会代表就内河航运发展规划、航道和航线管理、内河航运车辆登记、内河航运车辆检验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具体意见……

在上午剩余时间里,国会代表们分组讨论了东海局势、中国将“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非法安置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以及越南的政策和解决方案。

下午,国会分组讨论了2015年法律法规建设计划草案、调整第十三届和2014年国会法律法规建设计划的事项以及修改和补充《越南民用航空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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