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关于选择承包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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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刚刚颁布了第 63/2014/ND-CP 号法令,详细规定了《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承包商选择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Một đoạn đường thuộc Dự án đường nối cầu Nhật Tân với sân bay Nội Bài. Ảnh: TTXVN
连接日新桥和内排机场的公路项目路段。图片来源:越通社

该法令详细说明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在《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承包商实施招标投标的若干条款的实施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第4款规定的石油天然气领域承包商的选择,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第一条第1款a、b、c点规定的开发投资项目,但与勘探、开发油田和开采石油天然气活动直接相关的承包商的选择除外。

国际条约、协定规定适用承包商选择程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投标文件的提交、评审、审批程序依照本法令规定执行。

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未对承包商选择程序的适用作出规定的,承包商的选择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为确保招标竞争,该法令明确规定,参加资格预审的有意向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参加混合投标包的承包商应当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于编制该投标包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承包商,但上述工作内容属于混合投标包一部分的情况除外。

咨询承包商可以参与为同一工程或包段提供一项或多项咨询服务,包括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技术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咨询监理等。

承包商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于其他承包商;独立于咨询承包商;在满足不属于同一直接管理公用事业单位的机构或组织的条件下,独立于投资者和新的投标人;承包商与投资者和招标方之间互不拥有超过30%的股份或出资额;承包商在参加同一限制性招标包时,互不拥有超过20%的股份或出资额;与咨询承包商一起参加该招标包的承包商之间互不拥有超过20%的股份或出资额;与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互不拥有超过20%的股份或出资额。

对于国有经济集团,如果投标包中的产品和服务是该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是该公司的产出,同时也是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投入,则允许集团及其子公司相互参与承包商的选择。

如果招标包中的产品和服务是该公司的产出,同时也是集团内另一家公司的投入,并且在市场上独一无二,则应适用总理的规定……

该法令自2014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政府2009年10月15日第85/2009/ND-CP号法令关于指导《建筑法》下《建筑承包商招标和选择法》的实施,政府2012年9月12日第68/2012/ND-CP号法令关于修改和补充政府2009年10月15日第85/2009/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政府总理2012年11月9日第50/QD-TTg号决定关于在总理审议决定的特殊情况下采用指定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批件的实施,均不再有效。

据越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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