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的过渡性规定
居住在雄原县的阮文平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对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有哪些过渡性规定?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255条规定了本法施行时有关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的过渡规定如下:
1. 2014 年 7 月 1 日前划拨的农用地,其使用面积超过划拨时划拨限额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超过限额的部分转为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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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已由国家以土地使用费拨付土地,现按本法规定办理土地租赁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及海外越南人,得继续使用土地至剩余使用年限,无须转为土地租赁。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经国家主管机关续期者,得按本法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3. 2014年7月1日前已获得国家划拨土地而无须缴纳土地使用费,且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及本法规定需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组织、家庭、个人及海外越侨,必须转为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4. 依照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可以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海外越南人,可以在剩余的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无须依照本法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5. 依照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具有继续使用土地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在项目剩余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无须依照本法规定转为租赁土地。
6. 土地使用者依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具有继续使用土地资格的,可选择以租赁方式继续使用剩余土地使用年限,或依本法规定转为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
7. 组织、家庭、个人、海外越人、外商投资企业已报送材料办理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转用土地用途手续,但尚未取得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变更土地用途决定的,在本法施行前,应当依法办理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转用土地用途手续;确有需要办理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转用土地用途手续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法施行前已取得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事业单位,允许其以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方式继续使用剩余土地使用年限;需要转为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转为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使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续期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9.对于2014年7月1日前已由主管部门依据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批准投资主张或选定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的文件,但尚未向投资者或项目业主划拨或出租土地,但目前已按照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并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查确认在划拨或出租上述文件时符合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且土地划拨或出租延误并非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的过错,则无需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无需通过招标选定投资者,依照本法规定使用土地实施项目;划拨或出租土地的顺序、程序、权限和时限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10.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法生效日前,对于已根据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选定投资者和项目业主,但尚未划拨或租赁土地的投资项目,属于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土地使用规划、计划,不以拍卖土地使用权形式划拨或租赁土地的,应继续按照划拨或租赁土地的程序和流程,按照本法规定向投资者和项目业主划拨或租赁土地。
11. 2014年7月1日前已由国家划拨用于农业用途的沿江、沿海冲积地,个人可继续使用剩余划拨期限的土地。土地划拨期限届满,确有使用土地需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且不违反土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划拨或出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