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的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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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雄原县的阮文平先生询问:2024年《土地法》对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有哪些过渡性规定?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255条规定了本法施行时有关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改变土地用途的过渡规定如下:

1.使用2014年7月1日前划拨的农业用地面积,但超过划拨时划拨限额的农户和个人,应当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依照本法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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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灵乡Vfresh Garden高科技有机农业服务合作社在冲积土地上安全种植蔬菜。图片来源:MH

2.2024年《土地法》生效前,已由国家以已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划拨土地,并根据本法规定办理土地租赁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及海外越南人,在剩余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无需转为土地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经国家主管机关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根据本法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3. 于2014年7月1日前已获得国家拨付土地而无须缴纳土地使用费,且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及本法规定须以租赁方式办理土地的组织、家庭、个人及海外越侨,须转为租赁方式办理土地。

4.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有权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海外越侨,可在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无须根据本法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5.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获准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济组织,可在项目剩余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无须根据本法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6.根据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具有继续使用土地资格的土地使用者,可以选择继续租赁土地完成剩余使用期限或者转为划拨土地并按照本法规定收取土地使用费。

7.已报送材料办理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但尚未取得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决定或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组织、家庭、个人、海外越人、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前,应依法办理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确有需要办理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的,应依照本法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获得国家无偿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事业单位,在剩余使用年限内,可以继续以划拨土地或者租赁方式使用土地;需要转为划拨土地或者租赁方式使用的,依照本法规定允许其使用土地。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办理续期。

9.对于2014年7月1日前已由权责部门依据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批准投资主张或选定投资者或项目业主的文件,但尚未向投资者或项目业主划拨或出租土地,但目前已按照规划和土地使用计划,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核发上述文件时符合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且土地划拨或出租延误并非投资者或项目业主责任的投资项目,无需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也无需通过招标选定投资者,依照本法规定使用土地实施项目;划拨或出租土地的顺序、程序、权限和时限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10.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法生效日前,对于已经按照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投标法等规定选定投资者和项目业主,但尚未划拨或出租土地的投资项目,属于按照第45/2013/QH13号土地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按照规划、土地使用计划未经过拍卖土地使用权形式划拨或出租土地的情况,其后续向投资者和项目业主划拨或出租土地的顺序和程序,仍按本法规定执行。

11.2014年7月1日前已由国家划拨用于农业用途的沿江、沿海冲积地,个人可继续使用剩余划拨期限的土地。土地划拨期限届满,个人确有使用土地需要的,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且不违反土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划拨或出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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