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的过渡性规定
居住在雄原区的阮文平先生问道:2024 年土地法关于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的过渡性规定是什么?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255条规定了该法生效后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的过渡性规定如下:
1. 2014年7月1日之前分配的农业用地面积超过分配时土地分配限额的住户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超出限额的部分转为土地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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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2024年《土地法》生效日期之前已由国家分配土地并缴纳土地使用费,且目前根据本法规定租赁土地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应继续使用该土地直至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无需转为租赁。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如经主管国家机关延期,则须根据本法规定转为租赁。
3.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前由国家分配土地且无需缴纳土地使用费,并根据第 45/2013/QH13 号土地法和本法规定进行土地租赁的组织、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必须转为土地租赁。
4. 根据《土地法》第 45/2013/QH13 号第 60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资格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济组织、家庭、个人和海外越南人,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在剩余的土地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而无需转为土地租赁。
5. 根据《土地法》第 45/2013/QH13 号第 60 条第 4 款的规定,有资格继续使用土地的经济组织,可以在项目剩余期限内继续使用土地,而无需按照本法的规定转为土地租赁。
6. 根据《土地法》第 45/2013/QH13 号第 60 条第 5 款的规定,有资格继续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选择继续租赁土地直至剩余的土地使用期限结束,或者按照本法的规定,转而进行土地分配并收取土地使用费。
7. 已提交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申请但尚未收到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决定或变更土地用途许可的组织、家庭、个人、海外越南人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本法生效日之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如有需要,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办理。
8. 在本法生效日之前已由国家分配土地但未收取土地使用费或已租赁土地的公共服务单位,可以继续以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的形式使用剩余土地使用期限;如有需要,可以按照本法规定变更为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形式。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按照本法规定办理。
9. 对于在2014年7月1日之前,已由主管机关按照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法的规定取得投资政策批准文件或选定投资人或项目业主,但尚未向投资人或项目业主分配或租赁土地的投资项目,如果该项目目前已按照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完成,并且经省人民委员会审核确认,在出具上述文件时已符合投资法、住房法、招标法的规定,且土地分配或租赁的延迟并非投资人或项目业主的过错,则无需按照本法规定组织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选定投资人实施土地利用项目;土地分配或租赁的顺序、程序、权限和时限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10. 对于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本法生效日之前,已按照投资法、住房法和招标法的规定选定投资者和项目业主,但尚未分配或租赁土地的投资项目,且该等土地分配和租赁并非按照《土地法》第45/2013/QH13号、相关法律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和方案的规定,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方式进行的,则应继续按照本法的规定,按照土地分配和租赁的顺序和程序,向投资者和项目业主分配或租赁土地。
11. 2014年7月1日之前由国家分配用于农业用途的河岸和沿海冲积土地的个人,可以在剩余的土地分配期内继续使用该土地。土地分配期满后,如果他们有使用该土地的需要,并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且不违反土地法律,国家应考虑分配或租赁该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