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印刷报纸和电子报纸经营许可证的新规定
自2017年2月15日起,经营纸质报纸、电子报纸、出版增刊、开设电子报纸专版、出版增刊、出版简报、出版特刊的许可证发放,按照48/2016/TT-BTTTT号通知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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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信息和通信部长根据法律规定和本通告的规定,颁发印刷和电子报纸运营许可证;颁发其他出版物许可证。
新闻局局长负责向中央机关、组织、外国驻越代表机构、外国驻越机构颁发出版增刊的许可证;颁发电子报纸专版的许可证;颁发出版特刊的许可证;颁发出版简报的许可证。
信息传媒部部长协助省人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向各省、直辖市机关、组织颁发出版通讯许可证。
关于办理报纸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程序,《通知》明确规定:申请办理报纸经营许可证(包括报纸、杂志)的机关、团体,应当直接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向信息通信部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报纸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经申请机关、组织证明的包含规定内容的报纸经营计划;报纸拟任人员名单;拟任总编辑简历;经申请报纸经营许可证申请机关、组织证明的新闻出版物名称样本。
信息和通信部应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之日起90天内颁发印刷机经营许可证;拒绝颁发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
关于办理电子报纸经营许可证的材料和程序,通知规定:申请办理电子报纸经营许可证(包括电子报纸、电子杂志)的机关、组织应当直接或者通过邮政系统向信息通信部提交1套材料。
该卷宗包括:电子报纸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经申请机关或组织证明的电子报纸经营项目;预期人员名单;预期主编简历;经申请许可证的机关或组织证明的电子报纸主页彩色打印件;以及自申请许可证之日起至少6个月内仍然有效的域名所有权证明文件。
信息通信部应当自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颁发电子报纸经营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已依法取得许可的新闻机构,其《新闻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向新闻出版管理机关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经营纸质报纸、电子报纸或者出版出版物、增刊、电子报纸专版的许可证申请手续。48号文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
据Infone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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