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新规定

January 16, 2014 17:58

(Baonghean)-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新规定,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获取及时、准确信息的需求,服务国家机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013年12月4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第62/2013/QD.UBND号决定,规范“在义安省报刊上发表、提供、发布、广播和处理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第62号决定)。

与99号决定相比,62号决定主要有以下新内容:

第一,关于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公开的规定:99号决定在第三条(关于信息公开)中以第一款规定了新闻发言人的规定,并且对标准也做了概括性的规定,因此,过去一些单位和地方任命的新闻发言人不符合规定,大多是由处级领导担任新闻发言人,由于没有权限、信息量不够,或者知道但没有权利主动提出,需要征求负责人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闻发言人和信息公开的有效性,新闻发言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62号决定单独设条款(第一条)规定了新闻发言人的规定,并对新闻发言人做了具体规定:司局级为处长(或副处长),区级为主任(或副主任)。特别是,该条例还规定了新闻发言人的级别,具体到公社一级(主席或副主席)。因此,全省有数千人被指派负责向新闻界发表讲话和提供信息。新闻发言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必须向新闻界完整提供,并在省、单位和地方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为新闻界在必要时获取和利用信息创造最佳条件。

第二,关于向新闻界提供信息的规定:对于省人民委员会,第62号决定规定省人民委员会应在省级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定期及时公布省人民委员会的活动、指导和管理情况,每三个月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此外,必要时可召开一些临时会议。这些规定旨在及时向新闻界提供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新闻发布会,省人民委员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地方应从新闻界反映中获取更多有用信息,帮助省人民委员会更及时、有效地运行和管理社会经济。对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区人民委员会,第62号决定还明确规定,它们必须及时在其单位的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提供信息,并在省人民委员会要求或认为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乡人民委员会在特殊或异常情况下向新闻界提供信息。

第三,关于报刊信息发布的规定:第62号决定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的责任:登载、播出发言人提供的声明和信息的正确内容,并必须清楚地写明发言人的全名和发言人所属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名称。关于道歉和更正:与第99号决定相比,第62号决定更加明确地规定:当有国家主管部门对报刊信息内容作出不实、歪曲、诽谤或者侮辱组织声誉、个人荣誉和尊严的书面结论时,新闻机构必须刊登该结论的原文,同时依法作出更正和道歉。新闻机构的总编辑、主任负责对报刊上的不实信息进行道歉、更正和更正。

第四,关于新闻报道处理的规定:与第99号决定相比,第62号决定新增了信息传媒部有权要求各机关、地方负责人对已在报刊上发表的问题(在突发或特殊情况下)进行检查、核实、澄清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关于报告和答复新闻报道问题的期限,第62号决定新增了一项规定,如果各机关、地方已组织对报刊上提出的问题进行检查、核实,但尚未得到结果(由于问题内容复杂),则必须向省级人民委员会、信息传媒部报告,并明确说明原因、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同时将报告送交发表和播出该问题的新闻机构。对于新闻机构和地方提出的问题的书面答复,62号决定有了更新、更具体的规定,即:答复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明确指出哪些信息是正确的,哪些信息是不正确的(并附依据),接受的意见或要求新闻机构纠正……

此外,其他一些规章制度也进行了重新设计,使其更加贴切、更加清晰,方便单位和个人在查阅文件时能够快速、正确、全面地了解内容,为文件以最快、最有效的方式走进生活创造有利条件。

阮巴豪(信息和通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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