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项下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条例
来自宜禄的NTH女士问道:目前,如何向家庭和个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回复:第140条2024年土地法关于向未经授权使用分配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如下:
土地分配给未经授权的家庭和个人,或因购买、清算、估价、分配房屋以及建造工程等不符合土地法规定的行为而导致土地被分配或使用,土地的颁发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1. 如果土地在1993年10月15日之前已稳定使用,并且现在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确认不存在争议,则土地使用者应根据本法第138条第2款和第6款的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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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土地自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之前一直稳定使用,并且现在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确认没有争议,符合区级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或乡村规划,则按照本法第138条第3款和第6款的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3. 如果土地自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之前一直稳定使用,并且现在经土地所在公社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区级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或乡村规划,则按以下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a) 对于有房屋、房屋和生活设施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法第195条第2款和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住宅用地分配限额,则授予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住宅用地面积应等于住宅用地分配限额;
(b) 对于有房屋、房屋和生活设施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小于本法第195条第2款和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居住用地分配限额,居住用地面积确定为该地块的全部面积;
c) 根据本条款第a点的规定确定住宅用地面积后剩余的面积(如有),应按现行土地利用状况予以认定;
4. 如果土地是在2014年7月1日至本法生效日之前分配的,并且现在经土地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土地使用者有文件证明其已支付土地使用费,则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土地限额,应当按照本法第138条第3款的规定确定;
5. 除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外,国家不得自2014年7月1日起,对未经适当授权分配或租赁的土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6. 根据本条第1、2、3、4款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土地使用者,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财务义务;
7.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