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关于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
宜禄县NTH女士询问:目前,如何向家庭和个人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回复:第一百四十条2024年土地法对未经依法划拨的土地,向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如下:
土地在分配时未按土地法规定授予适当权限给家庭和个人,或因未按法律规定购置、清算、作价、分配土地附属房屋和建筑物而使用土地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
1.1993年10月15日前土地使用状况稳定,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的,向土地使用人颁发按本法第138条第2款、第6款规定划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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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1993年10月15日至2004年7月1日前土地使用稳定,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农村规划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3.对200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前稳定使用土地,并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乡村规划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具体如下:
a)对于用于居住的房屋、房屋及工程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本法第195条第2款和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住宅用地划拨限额,则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的住宅用地面积应等于住宅用地划拨限额;
b)对于设有生活用房、房屋及工程的地块,如果地块面积小于本法第195条第2款和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土地划拨限额,则住宅用地面积确定为该地块的全部面积;
c) 按本条a点规定确定居住用地面积后,剩余面积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确认;
4.2014年7月1日至本法施行前划拨土地,现经土地所在地乡人民委员会确认无争议,符合土地使用规划,且土地使用者有已缴纳土地使用费证明文件的,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的土地限额,按照本法第138条第3款规定确定;
5.自2014年7月1日起,国家不再对未经批准划拨、出租的土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但本条第4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6.根据本条第1、2、3、4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财务义务;
7.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