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进行土地分配和租赁的规定
雄原县的 N.D.T 先生问道: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是如何监管的?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25条规定,土地分配和租赁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进行,具体如下:
1. 在下列情况下,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费分配土地,或通过土地使用权拍卖以一次性支付整个租赁期费用的方式出租土地:
a) 使用本法第217条第1款规定的土地基金中的土地进行的投资项目,但本法第124条和第126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b) 除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情况外,向个人分配住宅用地。

2. 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条件包括:
a) 土地已收回,补偿、支持、安置已完成,或者无需补偿、支持、安置;项目区内有连通的交通基础设施;
b)列入为土地使用权拍卖目的批准的年度区级土地利用规划,但本法第217条第1款e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拍卖除外;
c) 有主管州机构制定并批准了详细的 1/500 住房建设投资项目计划;
d) 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
3. 参与本条第1款规定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属于根据本法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由国家分配土地或租赁土地的主体;
(b) 确保在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方面符合本法第122条规定的条件,以实施投资项目;具备项目开发能力和经验;
c) 法律规定的财产拍卖的其他条件。
4. 参与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属于国家按照本法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分配或租赁土地的主体;
b) 法律规定的财产拍卖条件。
5. 省级和区级人民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a) 每年,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和土地清单必须在国家土地使用权拍卖信息门户网站、省人民委员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和区人民委员会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上公布;
(b) 按照本法规定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收回、补偿、扶持和安置计划,以拍卖土地使用权;
c) 组织制定和实施土地使用权拍卖计划;
d) 指示将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土地附属资产的所有权移交给土地使用权拍卖的中标者。
6. 土地使用权拍卖失败的案例包括:
a) 根据《财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失败的案件;
b) 报名截止日期已过,但只有 1 人报名参加拍卖;
c) 很多人注册参加拍卖,但只有 1 人参加拍卖;或者很多人参加拍卖,但只有 1 人出价;或者很多人出价,但只有 1 人出价有效。
7.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顺序和程序应当符合财产拍卖法的规定。
8.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