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土地法》关于土地估价委员会的规定
义禄县NVT先生问:“土地估价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哪些人?土地估价委员会的评估内容具体包括哪些?”
2024年土地法第161条规定:
1.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土地价格表评估委员会,其成员包括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为委员会主席,省财政机关负责人为委员会副主席,由省人民委员会各专门机关负责人担任的省人民委员会委员;各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有关机关、组织、土地价格确定咨询组织和专家的代表。

2.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立专门的省级土地估价委员会,其主席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副主席由省级财政机关负责人担任,土地所在地县、乡人民委员会主席及有关机关、组织代表担任。省人民委员会可聘请土地估价咨询机构代表或地价专家担任委员会委员。
3.县级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立县级专门土地估价委员会,其中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县级人民委员会副主席为委员会主席;县级财政机关负责人为委员会副主席;有关部门、组织领导;土地所在地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县级人民委员会可以聘请土地估价咨询机构代表或土地估价专家参加,担任委员会委员。
四、地价评估委员会、省、区级具体地价评估委员会决定成立工作组,协助委员会工作,并聘请地价咨询机构对地价表、具体地价的评估工作提供咨询。
5、土地价目表估价委员会和土地估价委员会的估价内容具体包括遵守原则、土地估价方法、土地估价程序、信息收集结果等。
6.土地价目表评估委员会、省、区级专项土地价目表评估委员会负责本条第五款规定的评估内容。
理事会独立、客观、集体地开展工作,并根据多数决原则作出决定;理事长和理事对其意见负有个人责任。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完整记录所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并与会议文件和理事的书面意见一并保存。
地价评估委员会及专门地价评估委员会应邀请同级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及其他社会政治组织的代表参加地价评估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