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减免规定
义禄县陈氏贤女士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减免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57条规定,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的减免如下:
1.下列情况,可减免土地使用费及土地租金:
a) 依照投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投资鼓励领域或投资鼓励地区使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但使用土地建设商业住宅、使用土地进行商业、服务业活动的情况除外;
b)用于实施住房政策、革命功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病残军人、失去主要劳动力的烈士家属、贫困人口的住宅用地;用于实施建设社会住房、工业园区职工住房、人民武装部队住房、按照住房法规定翻修、重建公寓楼的投资项目;用于国家因危及生命安全而开垦土地时必须搬迁的人员的住宅用地;用于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边境公社、岛屿或无公社级行政单位的岛区劳动的本法第124条第3款a、b点所列对象的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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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使用土地的少数民族,按照政府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
d)符合本法第120条第3款c点规定的公共服务单位使用土地;
d) 用于建设机场、飞机场等基础设施的土地;用于建设提供航空服务的设施、工程的土地;用于建设为公共客运活动服务的停车场、维修厂房的土地;用于建设为地下工程运营和利用服务的地上工程的土地;
e)铁路专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铁路工业厂房建设用地;其他直接为列车运行、旅客上下车、铁路货物装卸等服务的辅助工程建设用地;
g) 利用土地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的投资项目;
h) 利用土地建设合作社、合作联盟总部、晒场、仓库、生产车间;建设直接服务于合作社、合作联盟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盐业生产的服务设施;
i)利用土地建设清洁供水、排水工程、城乡污水处理工程;
k)将国防安全用地以外的土地用于军队、警察企业的国防安全目的;
l) 将宅基地分配给在国家收回宅基地时必须搬迁、但不符合宅基地补偿条件、且在收回土地的乡级行政单位内没有其他居住地的家庭和个人;
2.本条第一款未规定的其他土地使用费、土地租金减免情形,由政府报请国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规定。
3. 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无需办理土地价格核算和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计算手续。 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土地使用者,无需办理申请免征土地使用费和土地租金的手续。
4.政府将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