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许做的事规定

February 29, 2012 16:09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第47-QD/TW号规定,明确规定党员不得从事的活动。该规定全文如下:

- 根据党章;

-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男性

- 根据越共十一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和中央书记处的工作条例;

- 加强党的纪律,保持党员的政治素质、革命道德和先锋模范风范,提高党组织的领导能力和战斗力。

中央执行委员会规章

越南共产党党员是工人阶级、劳动人民和越南民族的先锋队革命战士,除了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决议和指示、国家法律、祖国阵线和所属社会政治组织的条例外,还必须严格遵守党关于党员禁忌的具体规定。

I- 党员不允许做的事情

1- 发表、实施违反或不执行党的政治纲领、党章、决议、指示、条例、决定和结论;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2.提供、泄露、丢失或者撰写文章、张贴党和国家的秘密信息、文件或者尚未允许公开的事项;储存、传播、散布或者唆使他人以任何形式传播信息、文件,散布违背党的路线、国家法律的观点。

3. 撰写、发表虚假、诽谤、捏造的新闻、文章,或者诬告陷害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未按规定进行举报、更正的;创作、制作、储存、传播煽动性、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健康文艺作品、项目;传播不实文章、回忆录。

4. 组织、煽动、参与造成党内分裂、分裂和地方分裂的活动。利用向党反映意见、发表意见的名义,攻击、诽谤、侮辱、妄加评论和评价他人。对提出指控、批评和发表意见的人进行威胁、迫害和报复。

5. 捏造指控;撰写匿名或虚假指控;与他人共同撰写并签名的控告;组织或参与煽动、指使、贿赂或强迫他人提出控告或指控。

故意将投诉、举报发送或者散发到无权解决的地方。

6.组织、参加非法结社、示威、集会,造成安全、秩序混乱的。

7.党员(包括党委委员和受党委、党委常务委员会管理的干部党员)未经主管党组织批准,参加选举、接受提名、推荐国家机关、祖国阵线组织、政治社会组织的职务(须按规定由党组织介绍)。

8. 官僚主义、不负责任、掩盖事实、虚假报告、滥用职权、履行职责时受到骚扰。

不负责任,容易使所负责的机关、单位、地方出现精神不团结、腐败、走私、浪费、资产流失等不良现象。

有让父亲、母亲、妻子(夫)、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在其直接负责的领域或者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经商的行为的。

知道腐败行为而不举报、反映、处理;不执行保护群众免受腐败侵害的规定。

9. 在下列事项中违反规定:党和国家的房屋、土地、资产、资金、财务管理;资金筹集和信贷;项目评估、审批、招标;社会保障、救济和救助政策的执行;检查、审计和诉讼活动的规定。

10. 干涉、影响组织、个人的任命、提名、参选、学习、出国等行为,使其或他人违反规定获得任命、提名、参选、学习、出国等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侵占、借贷直接管理对象财物。

胁迫、贿赂个人或者组织,以掩盖、减少他人犯罪行为。

11.主持、建议、提议、参与发布违反规定的文件。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创造条件或者实施其他行为。

12. 违反规定给予、收受、安排贿赂;安排行政手续、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形式安排报酬;违反规定给予、收受佣金,或者安排他人给予、收受佣金。

13. 举报、作虚假记录、申报个人历史和背景;不按规定申报资产和收入;违反规定开设海外账户;参与洗钱活动。

14. 组织旅游、赠送礼物或娱乐活动以利用负责人,导致做出有利于自己或自己参与的组织、机构或企业的错误决定。

15.利用公款进行超出标准、规范或规定范围的走访、会客、赠送礼品、兴建工程、购置设备、工作工具、旅行和通讯等活动。

违反规定侵占、出租、出借国家和其负责管理、使用的机关、单位、组织的资产、贷款资金。

十六、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亲自或者安排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利用国内、国外组织、个人的资助,到国内外旅游、访问、学习、就医。

17-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违法放贷、吸毒、酗酒等社会不良行为。

违反职业道德;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与他人同居;违规与外国人结婚或者让子女与外国人结婚。

18. 迷信、迷信活动(烧香供奉、行邪术、巫师、算命)。建立非法宗教的寺庙、神社、礼拜场所;支持或参与非法宗教;参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宗教组织。利用信仰谋取私利。

19、为筹办婚丧嫁娶、节日、生日、结婚纪念日、庆贺长寿、迁居、升迁、调职等事,铺张浪费、牟利。

二-组织实施和处理违法行为

越共中央检查委员会负责指导本条例的实施,协助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党委负责领导、指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并通过上级党委检查委员会每年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补充或修改之事项,须报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审议决定。

2.对违反本条例的党员,必须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给予公正、准确、及时的处理。

3-本规定取代越共第十届中央政治局2007年12月7日颁布的第115号《关于党员不得做的事情》的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分发给各党支部执行。


据 Thanh Nien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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