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解决机构条例
居住在 Tuong Duong 县的 Ha Van Thanh 先生询问:2024 年土地法对解决土地纠纷的权限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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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2024 年土地法规定了解决土地纠纷的权力如下:
1. 土地纠纷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其他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或者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证件,且纠纷涉及土地附着物的,由人民法院审理。

2.土地纠纷当事人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筑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或者没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类型的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选择两种土地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a)向本条第3款规定的主管人民委员会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
b)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争议双方选择在主管人民委员会解决争议,则土地争议的解决应按以下方式进行:
a) 住户、个人、社区之间发生纠纷时,由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自收到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如纠纷双方未按照本款规定提起诉讼或投诉,则区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解决纠纷决定生效。
如果对处理决定有异议,争议双方有权在收到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提起上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理决定应当生效。
b) 争议一方为组织、宗教组织、其所属宗教组织、旅居国外的越南公民、有外资的经济组织时,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
自收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后,如果争议双方未根据本款规定提起诉讼或投诉,则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处理决定生效。
如果对解决决定有异议,争议双方有权在收到省人民委员会主席解决决定之日起30天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提出上诉。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的解决决定应立即生效。
4.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解决土地纠纷时,应当发布解决纠纷的决定。解决纠纷的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解决纠纷的决定自生效之日起30日后,如果当事人或一方不遵守,则该决定将予以强制执行。
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应当发布执行解决土地争议决定的决定,并组织实施执行决定。
5. 当事人之间因与土地有关的商业活动而产生的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法院解决,或根据商业仲裁法的规定由越南商业仲裁机构解决。
6.各级人民委员会有责任在法院或越南商事仲裁机构的要求下,提供有关土地管理和使用的记录和文件,作为解决土地纠纷的依据。
7.政府应在本条中详细说明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和自然资源与环境部长权限内解决争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