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确认土地使用权时住宅用地面积认定规定

光伏 April 19, 2025 16:10

居住在宜禄县的阮氏莱女士询问:根据现行规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住宅用地面积是如何确定的?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41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持有本法第137条第1、2、3、4、5、6和7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文件,文件上载明用途为住宅、住宅用地或居住用地的,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时,住宅用地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1. 1980年12月18日前形成的地块,土地使用者无须缴纳下列确定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a) 地块面积等于或者大于住宅用地认准限额,且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住宅用地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权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的住宅用地面积小于住宅用地认准限额或者载明住宅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住宅用地认准限额确定住宅用地面积;

b) 地块面积小于居住用地认定标准时,全部认定为居住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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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前形成的地块,土地使用者无需缴纳下列确定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a) 地块面积等于或者大于住宅用地认准限额,且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住宅用地面积的,按照土地使用权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的住宅用地面积小于住宅用地认准限额或者载明住宅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住宅用地认准限额确定住宅用地面积;

b) 地块面积小于居住用地认定标准时,全部认定为居住用地;

3.1993年10月15日至本法施行前形成的地块,住宅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文件确定;

4.按照本条第1款a点、第2款a点、第3款规定确定住宅用地面积后,地块剩余土地面积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兴建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房屋及工程,其土地用途被认定为住宅用地,须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b) 用于非农业生产、商业、贸易和服务目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建设面积确认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确认的土地使用形式为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形式,土地使用期限稳定、长期;

c) 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的,应当认定为农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乡村规划等规定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的,应当认定为非农用途,并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5.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和习惯,对1980年12月18日前和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前使用土地的情况,具体规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土地认可期限;

6、对带有花园、池塘的住宅地块,或者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住宅用地证书的,土地使用者有需要或者国家收回土地时,家庭和个人住宅用地面积的重新确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a) 如果在颁发原证书时,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所列文件之一,但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限制,则根据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者无需就重新确定为住宅用地的区域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已经转让该地块部分住宅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国家对该地块部分住宅用地面积进行复垦的,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时,应当扣除已经转让或者复垦的住宅用地面积;

b) 依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或者国家收回的土地面积,不再按照本条a点的规定重新确定;

7.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b点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核发机关,负责对本条第六款a点规定情形的住宅用地重新划定面积,核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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