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在认定土地使用权时确定住宅用地面积的规定

光伏 April 19, 2025 16:10

居住在宜禄县的阮氏丽女士问道:根据现行规定,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如何确定住宅用地面积?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41条的规定,持有本法第137条第1、2、3、4、5、6和7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证件之一,且该证件上注明土地用途为住房、住宅用地或居住用地的住户和个人,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时,居住用地面积的确定方法如下:

1. 如果地块是在 1980 年 12 月 18 日之前形成的,则土地使用者无需缴纳按以下方式确定的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a) 土地面积等于或大于住宅用地认定限额的,且住宅用地面积在土地使用权文件上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文件上显示的住宅用地面积小于住宅用地认定限额或者住宅用地面积未明确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住宅用地认定限额确定;

b) 如果地块面积小于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则整个面积被认定为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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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地块形成于 1980 年 12 月 18 日至 1993 年 10 月 15 日之间,则土地使用者无需缴纳按以下规定确定的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a) 土地面积等于或大于住宅用地认定限额的,且住宅用地面积在土地使用权文件上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该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文件上显示的住宅用地面积小于住宅用地认定限额或者住宅用地面积未明确规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应当按照住宅用地认定限额确定;

b) 如果地块面积小于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则整个面积被认定为住宅用地;

3. 如果地块形成于1993年10月15日至本法生效日之前,居住用地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文件确定;

4. 根据本条第1款a项、第2款a项和第3款的规定确定住宅用地面积后,地块剩余的土地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

a) 如果建造房屋、住宅和日常生活设施,则该土地被认定为居住用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b) 非农业生产、商业、贸易和服务用途的建设工程,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商业和服务用地,应当按实际建设面积予以认定;认定的土地用途形式为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土地分配形式,土地使用期限稳定且长期;

c) 如果土地目前的用途是农业用地,应当认定为农业用地;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认定为非农业用途,且符合区级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或乡村规划,应当认定为非农业用途,但必须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5. 省级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和习俗,具体规定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土地承认期限,适用于1980年12月18日以前和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以前的土地使用情况;

6. 对于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已获得证书的带花园、池塘或住宅用地的住户和个人住宅用地,当土地使用者有需要或国家收回土地时,重新确定住户和个人住宅用地面积的程序如下:

a) 如果在颁发先前的证明时,存在本法第137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5款、第6款和第7款规定的文件类型之一,但不受本法第137条第4款规定的约束,则住宅用地面积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无需为重新确定为住宅用地的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

如果土地使用者已将地块住宅用地的一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国家已收回地块住宅用地的一部分,则在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时,必须扣除已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已被收回的住宅用地面积;

b) 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的土地面积或者国家收回的土地面积,不得按照本条款第a点的规定重新确定;

7. 根据本法第136条第1款b项规定,有权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机关,应当负责根据本条第6款a项规定,重新确定居住用地面积并颁发土地使用权和土地附属物所有权证书。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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