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土地使用权时住宅用地面积认定规定
居住在宜禄县的阮氏莱女士询问:根据现行规定,颁发土地使用证时住宅用地面积是如何确定的?
回复:
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141条规定,目前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拥有本法第137条第1、2、3、4、5、6和7款规定的其中一种土地使用权文件,且文件上载明用途为住宅、住宅用地或居住用地,则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附属资产所有权证书时,住宅用地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1. 1980年12月18日前形成的地块,土地使用者无需缴纳下列确定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a) 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核定的住宅用地限值,且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住宅用地面积的,以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的住宅用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的住宅用地面积小于核定的住宅用地限值或者载明住宅用地面积不明确的,以核定的住宅用地限值为准;
b) 地块面积小于认定的居住用地限值的,则整个区域认定为居住用地;

2.自1980年12月18日起至1993年10月15日前形成的地块,土地使用者无需缴纳下列确定面积的土地使用费:
a) 地块面积等于或大于核定的住宅用地限值,且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住宅用地面积的,以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的住宅用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权文件载明的住宅用地面积小于核定的住宅用地限值或者载明住宅用地面积不明确的,以核定的住宅用地限值为准;
b) 地块面积小于认定的居住用地限值的,则整个区域认定为居住用地;
3.1993年10月15日至本法施行前形成的地块,住宅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文件确定;
4.按本条第1款a点、第2款a点、第3款规定确定住宅用地面积后,地块剩余土地面积按下列规定处理:
a) 建设生活用途的房屋、房屋和工程,其土地被认定为住宅用地,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b) 用于非农业生产、商业、贸易和服务目的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实际建设面积确认非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商业、服务用地;确认的土地使用形式为划拨土地并收取土地使用费的形式,土地使用期限稳定、长期;
c) 土地使用现状为农用地的,认定为农用地;土地使用者需要根据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建设规划、乡村规划等将土地转为非农用途的,予以认定,但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费;
5.省级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和习惯,对1980年12月18日之前和1980年12月18日至1993年10月15日之前使用土地的情况,具体规定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土地认可期限;
6、对带有花园、池塘的住宅地块以及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住宅用地证书的,当土地使用者有需要或者国家收回土地时,家庭和个人住宅用地面积的重新确定按下列方式进行:
a) 如果在颁发原证书时,存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七款所列文件之一,但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限制的,则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重新确定居住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者无需就重新确定为居住用地的区域缴纳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已经转让该地块部分住宅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国家收回该地块部分住宅用地面积的,重新确定住宅用地面积时,应当扣除已经转让或者收回的住宅用地面积;
b)依法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或者国家收回的土地面积,不再按照本条a点的规定重新确定;
7.根据本法第136条第1款b点规定核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条第6款a点规定情形的住宅用地面积进行重新核定,并核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附着物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