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自7月1日起生效。
政府刚刚颁布了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75/2025/ND-CP 号法令,对 2022 年 1 月 15 日政府颁布的第 10/2022/ND-CP 号法令中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法令规范了注册费。

关于注册费计算价格规定的修订
第 175/2025/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 10/2022/ND-CP 号法令第 7 条关于注册费计算价格的若干要点和条款:
具体来说,就房地产而言:第 10/2022/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1 款规定,房屋和土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价格如下:(一)房屋: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房屋价格表计算;(二)土地: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土地价格表计算;(三)如果房屋和土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高于省人民委员会发布的价格,则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计算。
第 175/2025/ND-CP 号法令修改并补充第 7 条第 1 款 d 点如下:如果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中房屋和土地的价格(房屋附带土地、无单独土地价值的土地上的财产)高于省人民委员会或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则计算房屋土地登记费的价格为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中的价格。
适用于汽车和摩托车:为与新的中央机构名称保持一致,并将发布LPTB计算价格清单的权力移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以确保按照党和国家关于权力下放和地方化的方向,在机构组织和安排上保持一致性,并为地方积极实施LPTB计算价格清单的征收创造有利条件,第175/2025/ND-CP号法令对第7条第3款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3. 本法令第三条第六款和第七款规定的汽车、类似汽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汽车)和摩托车(专用汽车和专用摩托车除外)的登记费计算价格,是省、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的《登记费计算价格表》中的价格。
a) 各省市登记费计算价格表中的登记费计算价格,是按照编制登记费计算价格表时与市场上房产转让价格保持一致的原则确定的。
各类汽车和摩托车的资产市场转让价格(汽车和摩托车按车辆类型确定;卡车按制造国、品牌和允许的载货量确定;乘用车按制造国、品牌和允许的乘客人数(包括驾驶员)确定)以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为准。
b) 如果出现一种新型汽车或摩托车,在提交登记费申报时未列入登记费计算价格表,则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确定该省新出现的每种汽车或摩托车的登记费计算价格(对于汽车和摩托车,按车辆类型计算;对于卡车,按制造国、品牌和允许的货物运输量计算;对于乘用车,按制造国、品牌和允许的乘客人数(包括驾驶员)计算)。
c) 对于登记费计算价格表所列的汽车和摩托车,如果市场上汽车和摩托车的过户价格与登记费计算价格表所列价格相比上涨或下跌5%以上,省税务机关应当牵头协调财政部门,在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5日之前汇总并向省或者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报告。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在季度末25日前审议并公布《关于调整补充登记费计算价格表的决定》,该价格表自下一季度首日起实施。调整补充登记费计算价格表应当按照本条第(a)款规定的登记费计算价格表公布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费率修改登记费征收费率的相关规定
此外,第 175/2025/ND-CP 号法令还根据以下百分比修订和补充了第 10/2022/ND-CP 号法令第 8 条第 4 款关于 LPTB 征收率的规定:“4. 摩托车:征收率为 2%。第二次或多次缴纳登记费的摩托车,征收率为 1%”。
对第8条第5款若干要点和标题进行如下修改和补充:
5. 汽车、拖车、半挂车、四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专用摩托车以及与这些类型车辆类似的车辆:征收率为 2%。
私人的:
a) 9座及以下乘用车(包括客运皮卡):首次登记费按10%的税率缴纳。如因各地实际情况需要适用更高税率,由省人民议会或中央直辖市人民议会决定提高税率,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条规定一般税率的50%。
b) 双排座货车、两排或两排以上座椅的厢式货车,在乘客舱和货舱之间设计有固定隔板,首次登记费按9座或以下乘用车首次登记费的60%缴纳。
该法令还修改和补充了第 8 条第 5 款 d 点:“d) 本款 a 点、b 点、c 点所列类型的汽车:第二次及以后按 2% 的税率缴纳登记费,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
根据越南车辆登记处颁发的车辆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证书上记录的车辆类型,税务机关应按照本条款规定确定车辆登记费。
该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