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注册费用规定,7月1日起生效
政府刚刚颁布了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75/2025/ND-CP 号法令,对 2022 年 1 月 15 日第 10/2022/ND-CP 号政府法令中有关登记费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修改注册费计算价格规定
第175/2025/ND-CP号法令对第10/2022/ND-CP号法令第7条关于登记费计算价格的若干要点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具体来说,对于房地产:第10/2022/ND-CP号法令第7条1款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使用税的价格如下:(一)房屋: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房价计算;(二)土地: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土地价格表计算;(三)如果买卖合同中房屋、土地的价格高于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则以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计算。
175/2025/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了第7条1款d点,内容如下:如果土地和房屋买卖合同中土地和房屋的售价(房屋附属土地、无单独土地价值的土地上资产)高于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则土地和房屋登记费的计算价格为土地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价格。
对于汽车和摩托车:为与新的中央机关名称相一致,将LPTB计算价目表的发布权限移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确保组织精神和机构安排符合党和国家关于放权放管结合的方向,为地方主动适用LPTB计算和征收价目表创造条件,第175/2025/ND-CP号议定对第7条第3款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3.本法令第三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汽车、类似汽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汽车)、摩托车(专用汽车、专用摩托车除外)资产的登记费计算价格,按照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发布的《登记费计算价格表》中的价格执行。
a) 各省、直辖市登记费用价格表中登记费用的计算价格,按照编制登记费用价格表时确保与市场上的产权转让价格一致的原则确定。
各类汽车、摩托车资产的市场转让价格(汽车、摩托车以车辆类型为准;货车以制造国、品牌、允许参与交通的载货量为准;乘用车以制造国、品牌、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允许载客量为准)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确定。
b) 若出现新类型的汽车或摩托车,且在提交登记费申报时未列入登记费计算价格表,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确定本省新出现的每种类型的汽车或摩托车的登记费计算价格(对于汽车和摩托车,以车辆类型为基础;对于卡车,以制造国、品牌和允许通行的载货量为基础;对于乘用车,以制造国、品牌和允许的乘客人数(包括驾驶员)为基础)。
c) 对于列入《汽车登记费计算价目表》的汽车、摩托车,若其市场转让价格与《汽车登记费计算价目表》价格相比,增加或减少5%以上时,由省税务机关主持、配合财政厅汇总,并于该季度最后一月5日前报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于当季最后一月25日前审议并发布调整、补充后的注册费价格表决定,自下一季度1日起施行。调整、补充后的注册费价格表按照本条a点关于发布注册费价格表的规定发布。
按照费率标准修改注册费征收标准规定
此外,第175/2025/ND-CP号法令亦对第10/2022/ND-CP号法令第8条第4款有关LPTB征收率按百分比作出修改补充,内容如下:“4.摩托车:征收率为2%。第二次及以上缴纳登记费的摩托车,征收率为1%”。
对第八条第五款若干条款及标题进行修改、补充如下:
5、汽车、挂车、半挂车、四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专用摩托车、以及与上述车辆类似的车辆:征收率为2%。
私人的:
a) 9座及以下乘用车(含载客皮卡):首次登记费按10%计算。如因各地实际情况需要提高登记费,由省或直辖市人民议会决定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款规定一般登记费的50%。
b) 双舱载货皮卡、有两排或两排以上座位、乘客舱和货舱之间设有固定隔板的VAN货车,首次登记费按9座或以下乘用车首次登记费的60%缴纳。
该法令还对第八条第五款d点进行了修改补充:“d)本款a、b、c点规定类型的汽车,第二次及以后按2%缴纳登记费,全国统一执行。
税务机关应根据越南登记机关颁发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证书中所述的车辆类型,按照本条款规定确定车辆的登记费。
该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