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注册费用规定,7月1日起生效
政府刚刚颁布了 2025 年 6 月 30 日第 175/2025/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 2022 年 1 月 15 日第 10/2022/ND-CP 号法令中有关登记费的若干条款。

修改注册费计算价格规定
第175/2025/ND-CP号法令对第10/2022/ND-CP号法令第7条关于登记费计算价格的若干要点和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具体来说,对于房地产而言:第10/2022/ND-CP号法令第7条第1款规定,计算房屋、土地使用税的价格如下:(一)房屋: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房价计算;(二)土地: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土地价格表计算;(三)如果买卖合同中房屋、土地的价格高于省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则以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计算。
175/2025/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了第7条第1款d点,内容如下:如果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中房屋土地价格(房屋附属土地、无单独土地价值的土地上财产)高于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则计算房屋土地登记费的价格为房屋土地买卖合同中的价格。
对于汽车和摩托车:为与新的中央机关名称相一致,将LPTB计算价目表发布权限移交给省级人民委员会,确保组织精神和机构安排符合党和国家简政放权的方向,为地方主动适用LPTB计算价目表和征收创造便利条件,第175/2025/ND-CP号议定修改补充第7条第3款如下:
“3.本条例第三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的汽车、类似汽车的车辆(以下简称汽车)、摩托车(专用汽车、专用摩托车除外)资产的登记费计算价格,按照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印发的《登记费计算价格表》中的价格执行。
a) 各省、直辖市登记费用计算价格表中登记费用计算价格按照编制登记费用计算价格表时确保与市场上产权转让价格一致的原则确定。
各类轿车、摩托车资产的市场转让价格(轿车、摩托车以车辆类型为准;货车以制造国、品牌、载货量为准;乘用车以制造国、品牌、包括驾驶员在内的载客量为准)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确定。
b) 如有新类型的汽车或摩托车在提交登记费申报时未列入登记费计算价格表,省税务机关应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数据库,为该省新产生的每种类型的汽车或摩托车确定登记费计算价格(对于汽车和摩托车,以车辆类型为基础;对于货车,以制造国、品牌和允许通行的载货量为基础;对于乘用车,以制造国、品牌和允许的乘客人数(包括驾驶员)为基础)。
c) 列入《汽车登记费计算价目表》的汽车、摩托车,其市场流通汽车、摩托车转让价格与《汽车登记费计算价目表》价格相比,增加或减少5%以上时,由省税务机关主持、配合财政厅汇总,并于每季度末月5日前报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
各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当于当季度最后一月25日前研究发布调整、补充的注册费计价表决定,自下一季度1日起施行。调整、补充的注册费计价表按照本条a点关于发布注册费计价表的规定发布。
按照费率标准修改注册费征收标准规定
此外,第175/2025/ND-CP号法令还对第10/2022/ND-CP号法令第八条第四款有关机动车登记费征收率按比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具体如下:“4.摩托车:征收率为2%。对于第二次及以上缴纳登记费的摩托车,征收率为1%”。
对第八条第五款若干内容、标题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5、汽车、挂车、半挂车、四轮机动车、四轮机动车、专用摩托车以及与上述车辆类似的车辆:征收率为2%。
私人的:
a) 9座及以下乘用车(含载客皮卡):首次登记费按10%缴纳。如因各地实际情况需要提高登记费,由省、直辖市人民议会决定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一般登记费的50%。
b) 双舱载货皮卡、有两排或两排以上座位、乘客舱和货舱之间设有固定隔板的VAN货车,首次登记费按9座及以下乘用车首次登记费的60%缴纳。
该法令还对第八条第五款d点进行了修改补充:“d)本款a点、b点、c点规定类型的汽车,第二次及以后按2%缴纳登记费,全国统一执行。
税务机关应根据越南登记机关颁发的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质量证书中记录的车辆类型,按照本条款规定确定车辆的登记费。
该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