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集的许可程序

武芳妮 March 17, 2024 07:22

政府颁布了第 31/2024/ND-CP 号法令,对第 01/2012/ND-CP 号法令、第 61/2016/ND-CP 号法令和第 36/2019/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修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集的许可程序

具体而言,第 31/2024/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 2012 年 1 月 4 日政府颁布的第 01/2012/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该法令修改、补充、替换或废除、取消了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管理职能下的行政程序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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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义安省的一次文化活动中,民歌表演“Vi Giam”正在进行。(附图)

具体而言,第 31/2024/ND-CP 号法令对第 01/2012/ND-CP 号法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集许可程序的第 2 条第 3 款 a 点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集工作,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厅长/文化体育厅厅长提交一套文件,包括:申请书(附件一)和项目计划书(附件二),其中应明确说明研究和收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地点、期限以及参与的越南合作伙伴。如果研究和收集区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或直辖市,则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提交一套文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长应在15个工作日内,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厅长/文化和体育厅厅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上述机构负责人负责审议是否颁发许可证。如拒绝颁发,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理由。

修改向买卖国宝、古董和珍宝的店主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此外,第 31/2024/ND-CP 号法令还对第 01/2012/ND-CP 号法令第 2 条第 3 款 d 项关于向买卖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的商店所有者颁发执业证书的程序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商店老板应直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文化和体育部部长提交一套申请购买和出售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的从业资格证书的文件。

申请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买卖从业资格证书包括:证书申请表(附录四);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合法副本。

据baochinhphu.v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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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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