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藏许可程序
政府颁布第31/2024/ND-CP号法令,对第01/2012/ND-CP号法令、第61/2016/ND-CP号法令和第36/2019/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藏许可程序
其中,第31/2024/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政府2012年1月4日第01/2012/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替换或废止、取消了与文化体育旅游部管理职能下的行政程序相关的规定。

具体而言,第31/2024/ND-CP号法令对第01/2012/ND-CP号法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收藏许可程序第二条第三款a点进行修改补充,内容如下:
提出研究、收藏请求的海外越南人、外国组织和个人,应直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文化体育局局长提交一份文件,包括:申请书(附件一)及项目计划书(附件二),其中明确列明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收藏的目的、地点、期限及越南合作伙伴。如研究、收藏区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或直辖市,则应直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提交一份文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文化体育部主任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述机构负责人负责考虑颁发许可证。如拒绝颁发,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理由。
修改国宝文物、古玩、珍宝买卖店铺业主执业资格证发放程序
此外,第31/2024/ND-CP号法令还对第01/2012/ND-CP号法令关于向买卖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的商店业主颁发执业证书的程序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店主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主任/文化体育部主任提交 01 套申请购买和销售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的执业证书的文件。
国文物古迹珍宝买卖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包括:证书申请书(附件四);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合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