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藏许可程序
政府颁布第31/2024/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第01/2012/ND-CP号法令、第61/2016/ND-CP号法令和第36/2019/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
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收藏许可程序
特别是第31/2024/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2012年1月4日第01/2012/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修改、补充、替换或废除、取消与文化体育旅游部管理职能下的行政程序有关的规章。

具体而言,第31/2024/ND-CP号法令对第01/2012/ND-CP号法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收藏许可程序第二条第三款a点进行修改补充如下:
旅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外国组织和个人申请研究、收藏,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旅游局局长/文化体育局局长提交一份文件,包括:申请书(附件一)及项目计划书(附件二),明确说明参与研究、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地点、期限和越南合作伙伴。如研究、收藏区域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份或直辖市,应直接或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旅游部部长提交一份文件;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部长/文化体育部主任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述机构负责人负责考虑颁发许可证。如果拒绝颁发,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说明理由。
修改买卖国宝文物古迹店铺经营者执业资格证发放办法
此外,第31/2024/ND-CP号法令还对第01/2012/ND-CP号法令关于向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买卖商店业主颁发执业证书的程序进行了如下修改和补充:
商店老板应直接、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主任/文化体育部主任提交 01 套申请购买和销售国家文物、古董和珍宝的执业证书的文件。
国文物古迹珍宝买卖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包括:证书申请书(附件四);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合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