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消防法规
政府颁布了第50/2024/ND-CP号法令,对第136/2020/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详细规定了《消防法》和《修改和补充消防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以及第83/2017/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和措施。
其中,第50/2024/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了第136/2020/ND-CP号法令第9条第9款关于火灾爆炸危险货物许可和运输的规定。根据新规定,火灾爆炸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对于按照计划或运输合同运输火灾爆炸危险货物的车辆,有效期不超过24个月,且不超过车辆的使用期限。

防火设计及设计审批第50/2024/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一系列法规。
具体而言,各类投资建设的工程、工程的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或改变用途,以及对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机动车辆的设计,在生产或改装新的机动车辆时,必须符合消防法规、规范和标准。工程、工程、机动车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并经消防设计批准。
消防设计审查对象:
- 按照第 50/2024/ND-CP 号法令发布的附录五中规定的项目和工程,在新建或改建时,改变使用性质导致下列情况之一:增加楼层数或防火分区面积;改变逃生楼梯的类型和位置;减少楼层、防火分区或工程的逃生路线数量;安装新的或更换火灾报警系统;安装新的或更换消防系统;改变功能以提高楼层、防火分区和工程的消防安全要求;
- 按照第50/2024/ND-CP号法令附录五第19节规定对确保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机动车,在新制造或改装时,影响第13条第5款c点规定的其中一项消防安全要求。
防火和消防设计审批权
第50/2024/ND-CP号法令规定,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局审查和批准第50/2024/ND-CP号法令附录中规定的项目和工程的消防和灭火设计。
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局审查和批准第50/2024/ND-CP号法令附录所列管理区域内以及消防、灭火和救援警察局授权的案件中的项目、建筑物和机动车辆的消防和灭火设计。
消防安全设施不达标,责令停运
第50/2024/ND-CP号法令还修改了第136/2020/ND-CP号法令第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对不保证消防安全的场所、机动车、家庭和个人,有权暂停或停止其营业。
根据新规定,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暂时停止或暂停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部分或全部设施、机动车辆、家庭或个人的活动。
省级公安消防救援警察局长、区级公安消防救援警察局长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决定暂停或者停止其管理范围内的各部分或者全部设施、机动车辆、家庭或者个体活动的运行,但用于军事目的的国防设施和国防设施专门为军事活动制造或者改装的对保障消防安全有特殊要求的机动车辆除外。
警察官兵有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职务,并应当在暂停执行职务后的最短时间内,报请其直接主管部门作出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