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法律援助官员的薪酬
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诉讼时,可享受相当于应国家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津贴40%的案件津贴。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非诉讼代理或者调解案件,享受案件津贴,金额相当于应国家要求办理法律援助的律师办理案件津贴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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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政府于2013年2月5日颁布的第80/2015/ND-CP号法令中修改和补充了政府于2013年2月5日颁布的第14/2013/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的新规定之一。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于2007年1月12日颁布的第07/2007/ND-CP号法令若干条款,细化并指导了《法律援助法》若干条款的实施。新规定自2015年11月10日起生效。
根据第14/2013/ND-CP号法令现行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参与诉讼、进行非诉讼代理、调解时,仅可获得相当于合作者报酬水平20%的案件报酬。
第14/2013/ND-CP号法令另一项修改补充的内容是法律援助合作者制度。根据新规定,合作者有权根据其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按照法律咨询小时数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援助获得报酬。合作者以参与诉讼和代理诉讼外诉讼形式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适用工作时段(半个工作日)报酬。
以参加诉讼形式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国家要求支付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的报酬为50万越南盾/1个工作时段或每案一次性支付,最低为3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为10个月的基本工资(根据案件性质和内容而定)。
据 Infonet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