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持有和使用自制武器的问题?

GH May 3, 2024 15:59

(Baonghean.vn)——居住在谭记区的陈文雄先生问道:对于储存和使用自制武器(如刀、剑、砍刀等)来解决冲突、扰乱公共秩序和造成伤害的行为,将如何具体处理?

回复:

根据 2017 年《武器、爆炸物及辅助工具管理和使用法》(2019 年修订)第 3 条第 4 款规定:原始武器是指结构和操作原理简单的武器,由手工或工业制造或生产的武器,包括:匕首、剑、矛、枪、刺刀、刀、砍刀、棍棒、拳头、狼牙棒、弓、弩和飞镖。

使用匕首、刀剑、砍刀等(原始武器)伤人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将依法严惩。具体而言:

- 2015 年刑法典第 134 条(2017 年修订和补充)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健康罪”,其中该条第 1 款规定:“任何人使用危险武器或可伤害多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健康,造成 11% 至 30% 或不足 11% 的身体伤害率的,应处以最高 3 年的非监禁改造或 6 个月至 3 年的有期徒刑”;该条第 6 款规定:“任何人制造武器、爆炸物、危险武器、危险酸、危险化学品,或建立、参与犯罪团伙,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的,应处以最高 2 年的非监禁改造或 3 个月至 2 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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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同时,2015 年刑法典第 318 条(2017 年修订和补充)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该条第 2 款规定,有组织地、使用武器、危险武器或实施破坏行为的犯罪,处 2 年至 7 年有期徒刑。

-此外,持有或使用简易武器者也将按照《刑法》第306条关于“非法制造、持有、运输、使用、交易或占有猎枪、简易武器、运动武器、辅助工具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和效果的武器的犯罪”的规定予以处理。

在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将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 144/2021/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第 4 款 a 项的规定进行行政程序,该规定对“非法制造、装备、储存、运输、修理和使用简易武器和辅助工具;武器部件、武器部件组合、辅助工具或爆炸性配件”的行为作出规定。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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