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解决社区、地区和省级投诉的权力
(Baonghean)——根据国会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通过的《投诉法》,乡、区和省级解决投诉的权限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主席和区、镇、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的权限:乡、坊、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区、镇、省辖市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区级)有权解决对其本人或者其直接管理的负责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一级投诉。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1.处理对本人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第一次投诉。2.处理对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区级人民委员会直属机关负责人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第一次处理完毕仍有投诉的或者第一次投诉期限已过而未处理的第二次投诉。
第十九条司直属机构首长及同级机构首长的权限:司直属机构首长及同级机构首长有权解决对其本人或者其直接管理的干部、公务员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一级信访投诉。
第二十条部门首长及同级领导的职权:1.处理对本部门及其直接管理的官员和公务员的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2.处理对本部门及同级机关首长行政决定和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这些投诉已经处理完毕但仍在被投诉,或者首次投诉期限已过而尚未处理,则再次投诉。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职权:
1. 处理对本机关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的首次投诉。2. 处理对县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厅级人民政府主任、厅长等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决定、行政行为首次处理完毕后仍在处理中或首次处理期限届满仍未处理的二次投诉。3. 处理与本机关、本机关管理的单位之间关于投诉处理权限的争议。
N.D.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