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土地、租赁土地和允许变更土地用途的权力
Quynh Luu 的 HQD 先生问道: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土地用途变更许可的权限是如何监管的?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23条规定了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变更土地用途的权限,具体如下:
1. 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在下列情况下分配土地、租赁土地和允许改变土地用途:
a) 国内组织的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变更土地用途许可;
b) 向宗教组织和附属宗教组织分配和租赁土地;
c) 向居住在国外的越南人和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分配和租赁土地;
d) 将土地租赁给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

2. 区级人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决定分配土地、租赁土地和允许改变土地用途:
a) 个人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和变更土地用途许可。个人土地租赁或将面积为0.5公顷以上的农业用地变更为商业或服务用途的许可,须事先取得省人民委员会的书面批准;
b) 将土地分配给住宅社区。
3. 乡级人民委员会从农业用地基金中租赁土地,用于乡、区或镇的公共用途。
4. 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有权分配土地、租赁土地和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国家机关,是土地使用者在本法生效日期之前已获得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或土地用途变更批准决定,以及根据本法规定作出土地分配、土地租赁或土地用途变更批准决定的,有权决定土地用途调整和扩展的机关。
5. 本条第1款、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主管国家机关不得分散或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