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租赁土地及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力
琼吕县的 HQD 先生问:如何规范土地分配、租赁和土地用途改变许可的权力?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23条规定了土地划拨、租赁和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力,具体如下:
1.省人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决定拨出土地、出租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
a) 为国内机构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
b) 向宗教组织及其附属宗教组织划拨、出租土地;
c) 向旅居海外越南公民及有外资的经济组织分配、出租土地;
d) 向具有外交职能的外国组织出租土地。

2.县级人民委员会在下列情况下决定划拨土地、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
a) 土地分配、土地租赁及准予个人改变土地用途。土地租赁给个人或准予将农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或服务用途,且面积达0.5公顷或以上者,须经省人民委员会书面批准后方可决定;
b) 向住宅社区分配土地。
3. 乡级人民委员会从农业土地基金中租赁土地用于乡、坊、镇的公共目的。
4.本法施行前,土地使用者已经作出划拨、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决定的,以及依照本法规定作出划拨、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决定的,由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国家划拨、租赁土地、许可改变土地用途的国家机关决定土地用途调整、扩大。
5.本条第1、2、4款规定的国家主管机关的职权不得分散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