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2名或2名以上人员的亲属,最多可获得2名人员的死亡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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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9日,政府颁布第31/2013/ND-CP号法令,对《关于对革命有功人员给予优惠待遇的条例》的若干条款作出了细化和指导性实施,特别是对革命有功人员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有2名以上功臣的亲属,最多可享受2个月抚恤金;有1名烈士的亲属同时是2名以上功臣的,只能享受1名烈士的月抚恤金和1名功臣的月抚恤金;有2名以上烈士的亲属同时是1名功臣的,只能享受烈士亲属的月抚恤金;功臣同时符合《功臣以上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两种情况的,其亲属只能享受1种情况的月抚恤金……

殉职一名烈士的亲属,每月发给一份抚恤金;殉职两名烈士的亲属,每月发给两份抚恤金;殉职三名以上烈士的亲属,每月发给三份抚恤金;烈士再婚的,烈士遗孀每月发给一份抚恤金。

特别是,如果烈士无人领取每月抚恤金,则为其供奉的人将获得每次每年50万越南盾的补贴。

本法令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令规定的对国家有功人员及其亲属的优惠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本法令同时废止2006年6月26日第54/2006/ND-CP号法令、2007年1月26日第16/2007/ND-CP号法令和2008年8月13日第89/2008/ND-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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