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功人员2名以上,其亲属最多可享受2次抚恤金。
2013年4月9日,政府颁布第31/2013/ND-CP号法令,对《革命有功人员优待条例》的若干条款作出了细化和指导实施的规定,特别是对革命有功人员亲属按月领取抚恤金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具体而言,有2名以上功臣的亲属,最多可领取2个月抚恤金;有1名烈士的亲属同时是2名以上功臣的,只能领取1名烈士的月抚恤金和1名功臣的月抚恤金;有2名以上烈士的亲属同时是1名功臣的,只能领取烈士亲属的月抚恤金;有功臣同时符合《功臣以上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两种情形的,其亲属只能领取1种情形的月抚恤金……
殉职一名烈士的,每月发给烈士抚恤金;殉职两名烈士的,每月发给烈士抚恤金;殉职三名以上烈士的,每月发给烈士抚恤金;殉职烈士的配偶再婚的,每月发给烈士抚恤金。
特别是,如果烈士无人领取每月抚恤金,则为其供奉的人将获得50万越南盾/次/年的补助。
本法令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法令规定的对国家有功人员及其亲属的优惠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本法令同时废止2006年6月26日第54/2006/ND-CP号法令、2007年1月26日第16/2007/ND-CP号法令、2008年8月13日第89/2008/ND-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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