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每日取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越南盾。
较低的限额,让客户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限制了风险。
国家银行刚刚公布了修改和补充第 19/2016 号通函的草案,该通函规范了银行卡活动。
因此,对于境外持卡人刷卡提取现金,为限制从卡中提取的现金(外币)用于外汇法允许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草案规定对境外持卡人刷卡提取现金设置每日最高限额。
草案明确,对于境外提取外币现钞的限额,每张卡每日最高可提取等值3000万越南盾的外币现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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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信用卡每日取款额度不能超过500万。 |
在刷卡受理点使用银行卡提取越南盾现金,每张卡每日最高限额为500万越南盾。起草委员会对此的解释是,为了控制风险,必须对刷卡受理点POS机上刷卡提取越南盾的每日限额进行限制(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仅在必要情况下使用较低的限额)。
同时,草案还规定,发行有抵押信用卡时,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最高额度为10亿越南盾。发行无抵押信用卡时,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最高为5亿越南盾。
起草委员会表示,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尚无先例,因此在《信贷机构法》修订后首次允许实施时,应慎重考虑。草案规定了每笔信用卡发行(无论有无抵押)的最高信用额度。
此外,本次修订及补充草案还扩大了信用卡的使用对象。据此,国家银行将扩大15至18岁信用卡和透支借记卡主卡持卡人的对象范围,以与《信贷机构法》关于贷款对象的规定同步。
修改向6岁及以上附属卡持卡人发放非透支借记卡的规定,因为银行在实践中实施该规定不可行。
同时,通知征求意见稿结合实际案例,增加了对外国人办卡的规定,限制外国人短期入境开卡后出境,利用该卡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
因此,草案规定,如果持卡人是外国人,则必须获准在越南居留12个月或以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持卡人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在越南居留的剩余期限。
据VNN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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