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5类土地尽管存在问题,3月3日起仍将发放红皮书

February 28, 2017 21:52

根据第01/2017/ND-CP号法令,使用2014年7月1日前违反土地法的土地并在该地区稳定居住的家庭和个人仍将获得红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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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2017/ND-CP号法令自3月3日起生效,允许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附属资产证的颁发范围扩大到以下5种情况:

1. 2014年7月1日前违反土地法使用土地,且在下列情况下稳定使用土地的家庭和个人。

- 利用土地侵占、占用已不属于公共工程安全走廊、不属于道路建设边界、不拟作为机关总部、公共工程等公共工程用途的公共工程安全走廊。

- 目前正在使用的被侵占或占用的土地,属于省人民委员会收回的规划区域的一部分,但由森林管理委员会考虑分配,或已被侵占或占用,现在用于农业生产或住房目的,不属于森林保护和发展规划的一部分。

- 1993年10月15日前已拥有房屋和稳定土地用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侵占未利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需经批准)。

2. 土地分配缺乏正当授权

如果申请人就2004年7月1日前未经适当授权划拨的地块申请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其他土地附属物证书,该地块无争议,符合规划,但在颁发证书时有或没有房屋,则应考虑颁发证书并履行财务义务。

3. 与现有土地使用权证件相比增加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户和个人

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对新增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土地附属物补发或换发申请予以确认,向税务机关报送地籍信息,报送核发证件,更新、修改全部使用地块的地籍记录和土地数据库,将证件交给受让人;向乡级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应当将证件交给乡级人民委员会移交。

4.用于多种用途的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生产经营用地

如果公寓楼与办公、服务或商业设施合并,如果投资者有需要并符合条件,将为投资者拥有的一个或多个公寓、办公、服务或商业设施授予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附属于土地的其他资产。

5.土地使用权已出让但尚未移交的

使用下列土地的,应当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使用2008年1月1日前受让或者捐赠的土地;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前受让或者捐赠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或者继承2014年7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受让单位不得要求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交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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