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术语,指国家分配或租赁土地时使用的术语。
居住在荣市宜春乡的阮林鸿先生问道:根据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在国家分配土地、租赁土地或承认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明确规定如下:
1. 除本法第171条规定的情形外,国家分配土地、出租土地或者承认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使用土地进行一年生作物种植、水产养殖、制盐、多年生作物种植以及在符合本法第176条规定的范围内种植人工林的生产性林业活动,其土地分配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的认定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无需办理延期手续,可以继续使用本条规定的期限;
b) 个人农业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时,如果个人有需要,国家应考虑继续租赁土地,但不得超过50年;
c) 为实施使用土地的投资项目而进行的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的期限,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运营期限或土地分配和土地租赁申请予以考虑和决定,但不得超过50年。
对于投资法规定的运营期限超过50年的项目,土地分配和租赁期限应当按照项目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70年。
当期限届满时,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国家将考虑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条款规定的期限。
如果不需要设立投资项目,土地使用期限可根据土地分配或土地租赁申请予以考虑,但不得超过 50 年;
d) 外国外交机构办公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99年。租赁期满后,如该外国外交机构仍需使用该土地,国家应考虑延长租赁期限或另行租赁土地;延长租赁期限或另行租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2. 本条规定的土地分配和租赁期限,自主管国家机关作出土地分配和租赁决定之日起计算。
3. 土地使用期限的延长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的最后一年进行,但本条第1款第(a)项规定的情况除外。希望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提出延长申请。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申请的,土地使用期限不予延长,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土地使用期限未获延长的,主管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本法规定收回土地。
4. 如土地使用期限未获延期,土地使用者应负责处置土地上的附属资产,将土地归还国家。如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24个月仍未处置上述资产,国家有权收回土地及附属资产,且不予补偿;如需拆除,则由附属资产所有人承担拆除费用。
5. 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