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划拨土地或者租赁土地的使用期限
荣市义春乡居民阮林红先生询问:根据2024年《土地法》的规定,国家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或承认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回复:
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具体规定如下:
1.除本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国家划拨土地、出租土地、确认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a)在本法第176条规定期限内,使用一年生作物用地、水产养殖用地、盐田用地、多年生作物用地以及人工林生产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土地分配期限和农业用地使用权认定期限为50年。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可以继续使用本条规定的期限,无需办理续期手续;
b) 个人租赁农业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如个人有需要,国家应考虑继续租赁,但不得超过50年;
c) 使用土地实施投资项目的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期限,根据投资项目经营期限或土地划拨、土地租赁申请书审议确定,但不得超过50年。
《投资法》规定经营期限超过50年的项目,土地分配和租赁期限按照项目期限执行,但不得超过70年。
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国家可以考虑延长使用期限,但不得超过本条规定的期限。
无需设立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土地划拨或土地租赁申请计算,但不得超过50年;
d) 外国外交机构办公楼建设用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99年。租赁期限届满,如外国外交机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可考虑续租或租赁其他土地;续租或租赁其他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
2.本条规定的土地划拨、土地租赁期限,自国家主管部门作出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决定之日起计算。
3.除本条第1款a点规定的情况外,土地使用期限的续期应在土地使用期限的最后一年进行。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的,应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至少6个月提出续期申请。土地使用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期申请的,土地使用期限不得延长,但不可抗力情况除外。未延长土地使用期限的,主管国家机关应根据本法规定收回土地。
4.土地使用年限未续期的,土地使用者有义务处理土地附着物,将土地归还国家。自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后,土地使用者仍未处理土地附着物,国家将收回土地,无偿收回土地及土地附着物;需要拆除的,拆除费用由土地附着物所有人承担。
5.政府应详细说明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