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银行牌照迟迟未实施12个月
信贷机构必须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始运营。
2013年1月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颁发第160/NHNN-TTGSNH号文件,回应有限责任小额信贷机构M7延长营业开业日期的请求,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信贷机构必须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开始运营。如果信贷机构未能在该期限内开始运营,国家银行将吊销其许可证。
越南国家银行要求有限责任小额信贷机构M7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并按照《信贷机构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据(vov.vn)-L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