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银行牌照迟迟未实施12个月

January 9, 2013 09:24

信贷机构必须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开始运营。

2013年1月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颁发第160/NHNN-TTGSNH号文件,回应有限责任小额信贷机构M7延长营业开业日期的请求,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26条第3款规定,信贷机构必须在许可证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开始运营。如果信贷机构未能在该期限内开始运营,国家银行将吊销其许可证。

越南国家银行要求有限责任小额信贷机构M7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并按照《信贷机构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据(vov.vn)-LT

特色义安报纸

最新的

x
吊销银行牌照迟迟未实施12个月
供电内容管理系统- 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