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社会保险、健康保险的滞纳金

December 1, 2015 19:21

总理刚刚发布了关于社会保险(SI)、健康保险(HI)、失业保险(UI)的财务管理机制以及这三项保险的管理费用的决定。

因此,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向受保对象收取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缴款,并根据越南社会保险的指导将其转交给越南社会保险进行管理。

国防部、公安部管理的各单位收取的健康保险费,由国防部、公安部负责管理,并依照法律规定用于参保人员的体检、治疗。

该规定还明确规定,逾期缴纳健康保险费30天以上的,应当按照越南国家银行公布的9个月银行间市场利率的2倍计算利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后,直接管理参保人员代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包括对符合社会保险条件的职工收取滞纳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手续(如有)。

剩余金额按下列顺序记录:全额收取健康保险费及滞纳金(如有);全额收取失业保险费及滞纳金(如有);收取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如有)。

偷缴、迟缴、挪用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偷缴、迟缴、挪用金额和时间计算,加计上年度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平均投资利率2倍的利息。

为实施这一规定,每年1月上旬,越南社会保障局必须将根据平均利率确定的月平均利率以书面形式通知下属社会保障机构、国防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局和公安部社会保障局,统一执行。

据 dantri.com.vn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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