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理同意征收额外的汽油税
石油协会认为,按照财政部文件征税不符合现行法律,不仅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所有石油进口企业的声誉。
4月28日上午,越南石油协会主席潘世瑞在2014年政府总理与企业会议上向总理汇报时提出,财政部根据2012年12月7日签发的第17060号文件,对暂时进口转口转供国内消费的石油征收进口税,税额近4000亿越南盾,要求企业申报新的报关单,取代旧的报关单,这是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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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律文件审查局已正式向财政部发出批示,确认对汽油和石油进口企业征收附加税没有法律依据,并建议取消第17060号批示。
制定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所有石油进口企业的声誉,特别是八家石油进口企业,其中包括六家国有企业和两家来自其他经济成分的新成立企业,它们仍然面临许多困难。”鲁埃先生肯定地说。
鲁先生很苦恼:石油协会多次向政府办公厅、财政部等部门发出公函后,财政部却声称其税收是依法征收的,但却没有给出任何能让企业信服的法律依据,导致石油协会不得不不断向相关部门请愿。
为此,石油协会主席向总理建议:要求财政部撤销根据2012年12月7日第17060号文件征收欠税的决定。同时,依法处理向企业征收的税款。鲁先生表示,如果这样做,包括6家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得到保障。
针对此事,财政部部长丁进勇表示:“财政部已两次以书面形式回复越南石油协会,并向总理汇报。总理也同意财政部对石油税欠缴问题的处理方式。”
丁进勇部长还表示,根据海关程序规定,在改变进口或出口类型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另一份海关申报单。
“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8月13日240号文件称:根据第154号令的规定,企业将出口或进口类型由暂时进口再出口改为国内消费时,可开立新的报关单,计税时间和税率以新报关单登记时计算。
“国家审计署根据第154号法令的规定,决定对2012年临时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石油申报缴纳税款。海关总署责成地方海关各部门和通关后检查局协调、检查和审核2012年临时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石油申报。是否加征税款将根据审计结果决定。”财政部长丁进勇补充道。
据Infonet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