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October 31, 2014 09:38

问:对于国家收回包含企业和服务设施的住宅用地,导致居民和个人必须搬迁的情况,有关培训、职业转型和求职支持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

1. 居住用地与商业和服务用地相结合,必须搬迁的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土地法》第83条第2款b项的规定,获得培训、职业转换和求职方面的支持。

2. 劳动、荣军和社会事务部应牵头协调有关部委和部门,向总理提交关于土地收回户和个人的当前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和职业培训机制和政策的决定。

3. 省人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总理决定的就业和职业培训政策以及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对收回土地的各类家庭和个人的具体扶持水平。

BNA读者室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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