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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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收回住宅用地、经营性用地和服务性用地,对需要搬迁的家庭和个人,有哪些培训、转岗、求职支持的规定?

回复:根据第47/2014/ND-CP号法令第21条规定:

1.对居住用地与商业、服务业混合使用且需要搬迁的家庭、个人,依照《土地法》第83条第2款b点的规定,给予培训、转业、求职支持。

2.劳动荣军社会部主持、配合有关部委向政府总理提交关于被收回土地的家庭和个人现有劳动年龄成员就业、职业培训的机制和政策。

3.省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府总理确定的就业、职业培训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被收回土地的各类家庭、个人,规定相应的具体扶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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