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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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获得国家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其依据是什么?

回复:第45/2014/ND-CP号法令(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法令)第3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取得国家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土地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具体标准如下:

1.土地面积划拨、土地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权确认。

2.土地使用目的。

3.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地价:

一个)家庭、个人在限定的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居住用地使用用途的,适用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表的地价。

此时限额内土地面积的确定,必须保证每户(包括依法分户形成的家庭)和个人只能在一个省或直辖市范围内一次确定宅基地划拨限额或宅基地认定限额内的土地面积。

同一家庭或个人在一个省、直辖市内拥有多块土地的,可以将其土地面积合并计算,确定其在宅基地划拨限额或宅基地认定限额内的土地面积,但合计选定土地面积不得超过选定地的宅基地划拨限额或宅基地认定限额。

住户和个人对申报用于计算土地使用费的住宅用地划拨限额或住宅用地认定限额内的地块面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一经发现申报不实,将依照土地法的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并依照税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b)具体土地价格按照政府关于土地价格的法令规定的直接比较法、扣除法、收入法和剩余法确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 当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地块或土地面积的价值(根据土地价格表的地价计算)为中央直辖市300亿越南盾或以上时,确定土地使用费;为山区和高原省份100亿越南盾或以上;为其余省份200亿越南盾或以上时,在下列情况下确定土地使用费:组织未经拍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分配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家庭和个人未经拍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分配土地;获得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并改变住宅用地面积超过限制的土地用途。

- 国家通过拍卖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方式划拨土地时,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起拍价。

c)具体地价根据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法确定,适用于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地块或土地面积价值(按土地价格表的地价计算)在中央直辖市300亿越南盾以下、在山区和高原省100亿越南盾以下、在其余省份200亿越南盾以下的情况,适用于确定下列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费:

- 由国家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土地,不进行土地使用权拍卖、不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

- 由国家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土地,不经过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形式;

- 国家承认家庭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超过规定限额的住宅用地面积改变土地用途。

省人民委员会每年应规定适用于本点所规定情况的土地价格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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