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2013年土地法

December 17, 2014 11:47

问:土地使用者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国家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土地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其依据是什么?

回复:第45/2014/ND-CP号法令(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法令)第3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国家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土地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其缴纳标准如下:

1.土地面积划拨、用途改变、土地使用权确认。

2.土地使用目的。

3.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地价:

一个)家庭、个人在限定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居住用地用途的,适用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民委员会)规定的土地价格表的地价。

此时限额内土地面积的确定,必须保证每户(包括依法分户形成的家庭)和个人只能在一个省或直辖市范围内一次确定宅基地划拨限额或宅基地认定限额内的土地面积。

同一家庭或个人在一个省、直辖市范围内拥有多块土地的,应当将各块土地面积合并确定其在宅基地划拨限额或者宅基地认定限额内的土地面积,但选定土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选定地所在地宅基地划拨限额或者宅基地认定限额。

住户和个人应当依法诚实、准确申报用于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宅基地划拨限额或者宅基地认定限额内的地块面积;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土地法规定加征土地使用费,并依照税法规定予以处罚。

b)具体土地价格按照政府土地价格法令规定的直接比较法、扣除法、收益法和剩余法确定,适用于下列情况:

- 对于地块或土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价值(根据土地价格表的地价计算)为中央直辖市30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情况,确定土地使用费;对于山区和高原省份10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情况,对于其余省份200亿越南盾或以上的情况,属于以下情况:组织未经拍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分配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确认土地使用权;家庭和个人未经拍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分配土地;获得确认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改变住宅用地面积超过限制的土地用途。

- 国家通过拍卖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土地时,确定土地使用权拍卖的起拍价。

c)具体地价按土地价格调整系数法确定,适用于计算土地使用费的地块或土地面积的价值(根据地价表中的地价计算)在中央直辖市低于300亿越南盾;在山区和高原省低于100亿越南盾;在其余省份低于200亿越南盾的情况,用于确定下列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费:

- 由国家以收取土地使用费的方式划拨土地,未拍卖土地使用权、未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

- 由国家分配给家庭和个人的土地,不经过土地使用权拍卖的形式;

- 国家承认家庭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超过规定限额的住宅用地面积改变土地用途。

省人民委员会每年应规定适用于本点所规定情况的土地价格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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