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部分接受了诉讼请求。
(Baonghean.vn)——义安报通过三篇文章报道了“一名女子在安山地区为土地诉讼21年”的案件,文章标题分别为:“义安:一名女子为土地诉讼21年”;“一名女子在安山地区为土地诉讼21年:仍在等待正义”;“撤销错误签发的‘红皮书’”。
自2018年以来……
“在安山县投诉土地长达21年的妇女”是居住在安山县石山乡2村的吴氏香女士。2018年1月底,吴氏香女士向《义安报》投稿,讲述了她21年来遭受的土地纠纷。据悉,由于家庭变故,吴氏香女士的母亲黎氏丹女士于1989年离家独自生活。同年,黎氏丹女士经会山乡(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获批位于10村的一块面积为30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2(现位于和山乡第10村)。1990年,谭女士在会山乡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
1997年,安山县开始向民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在此期间,谭女士突发中风,不得不返回儿子家接受治疗。吴氏香女士代其母亲办理土地手续时,被乡地籍官告知,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已将谭女士的住宅用地分配给了阮吴鸿先生和阮氏璐女士一家。自此,吴氏香女士不得不费尽心力地撰写请愿书和投诉信,为母亲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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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氏香女士,迄今为止已提出21起土地相关投诉。照片:PV |
2002年8月,经勘察,会山乡人民委员会承认了土地使用权(面积306平方米)。2在颁发给阮吴鸿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中,阮氏璐女士的土地属于黎氏丹女士。2003年,阮氏璐女士的家人向英山县人民委员会投诉会山乡人民委员会。
之后,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承认了谭女士的土地使用权,驳回了卢女士的申诉(2003年7月31日第524/QD.UB号决定)。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会山乡人民委员会并未按照上级指示处理此事,反而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阮氏卢女士的家人。随后,在2003年9月,黎氏谭女士的房屋被卢女士的家人拆毁。
该土地纠纷此后被移送至省级各级法院审理,甚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指出一审和上诉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包括安山县政府对土地的评估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然而,黎氏丹女士与阮氏璐女士家族之间的土地纠纷仍未解决。主管部门均承认黎氏丹女士的诉求正确,但黎氏丹女士至今仍未获得土地使用权;安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给阮氏璐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未被撤销或注销……
经核实、查阅文件并与有关部门合作,《义安报》认定吴氏香女士的投诉属实。2018年2月8日,《义安报》刊登文章报道了此事。“义安省:女子就土地问题提起21年诉讼”;本文续至2018年5月17日“一名女子在安山县就土地所有权提起诉讼21年:至今仍在等待正义。“这两篇文章为黎氏丹女士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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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安山县华山乡1村,地块编号662,地图图幅08(现为地块编号108,地图图幅51)。照片:PV |
具体而言,根据民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4日作出的第894/2011/DS-GDT号终审判决,撤销了义安省人民法院对黎氏丹女士和阮氏璐女士之间土地和房屋纠纷案的民事上诉判决,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判令阮吴鸿先生返还3.06亿2Than女士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理由充分。上诉法院仅以Than女士的文件不完整且未经合法化为由驳回其申请,理由并不充分……“关于向吴氏璐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程序,存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与此同时,《义安报》也向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提出了建议,希望其能更好地履行国家管理职责……
2018年6月,安山县人民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对阮氏璐女士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的检查。2018年11月6日,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15/KL-UBND号检查结论,结论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于1998年7月1日向阮氏璐女士(地址:和山乡(原会山乡)第10村)户籍颁发的,序列号为I.504125、签发号为1115.QSDD的土地使用权证,系因土地用途错误而颁发”,并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向县人民委员会提供建议”。吊销证书土地使用权,序列号:I.504125,证书编号:1115.QSDD,日期:1998年7月1日,由安山县人民委员会颁发给阮氏璐女士(Nguyen Thi Lu)户籍,地址:华山乡第10村,符合法律规定”……
… 迄今为止
原以为在第15/KL-UBND号检查结论发布后,吴氏香女士的投诉和举报就会结案。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第15/KL-UBND号检查结论的执行被延误,黎氏坦女士的土地权益归还问题未得到考虑,因此吴氏香女士继续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请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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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1 月 6 日第 15KL-UBND 号检查结论和 2020 年 9 月 14 日安山县人民委员会第 3853QD-UBND 号决定。 |
2020 年 8 月,省委书记在一次例行公开接见会议上审议了吴氏香女士的请愿内容;随后,省委书记得出结论,指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彻底审议和处理此事(2020 年 8 月 12 日第 2357-TB/TU 号通知)。 2020年9月14日,根据法律规定,省委2020年8月12日第2357-TB/TU号通知,2018年11月6日第15/KL-UBND号检查结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发布第3853/QD-UBND号决定,注销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于1998年7月1日颁发的、编号为I.504125、证书签发编号为1115.QSDD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证原为华山乡(原会山乡)10号村阮氏璐女士户籍的土地使用权证。
2023年初,吴氏香女士向《义安报》透露,在英山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取消阮氏璐女士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英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黎氏坦与被告吴氏清心(阮氏璐女士的亲属)之间的土地纠纷案进行了公开一审。庭审中,法院认定原告黎氏坦的诉讼请求成立,责令相关被告将超过3.24亿平方米的土地归还给黎氏坦女士。2然而,作为黎氏丹女士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继承人,香女士将提起上诉,因为她不同意安山县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2 月 9 日作出的第 49/2022/DSST 号判决中的一些意见。
参见安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9日第49/2022/DSST号判决书“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该判决书判决部分包含吴氏香女士所述信息。具体而言,安山县人民法院裁定:“部分接受原告黎氏坦女士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吴氏清谭女士及其相关权利义务人,包括阮吴清先生和吴氏协女士,通过黎氏坦女士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吴氏香女士,将324.1平方米的土地返还给黎氏坦女士。2(含300米)2住宅用地和 24.1 米2位于乂安省英山县华山乡1村,地号662,地图08(现为地号108,地图51)的园林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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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山地方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作出的第 49/2022/DSST 号判决。 |
当被问及吴氏香女士对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哪些观点不认同时,她回答说:“我母亲获判的住宅用地面积为306平方米。”2位于662号地块的房产还包括花园用地,该家庭仍保留着相关文件和花园用地税收据。此前,阮吴鸿先生和阮氏璐女士声称他们曾借给我母亲一块住宅用地,导致双方产生住宅用地纠纷,因此我不得不代表我母亲就此事提起诉讼。
2020 年,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取消授予阮氏璐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诉讼中,我请求法院考虑并恢复我母亲 662 号地块的原有状态,包括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
我已经提供了完整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法院只认定了我母亲的住宅用地,而没有考虑花园用地。此外,我母亲的房子被人拆毁,他们为了商业目的占用了土地,现在法院已经责令他们归还土地,为什么还要责令我母亲赔偿他们建造的建筑物所遭受的损失?这就是我必须继续上诉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