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部分受理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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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越南义安省报纸以三篇文章形式报道了“安山市为土地打官司21年的女人”一案,文章内容为:“义安省:为土地打官司21年的女人”、“安山市为土地打官司21年的女人:仍在等待正义”、“撤销错误颁发的‘红皮书’”。

自 2018 年起……

“这位在安山投诉土地长达21年的女人”是居住在安山县石山乡2村的吴氏香女士。2018年1月底,吴氏香女士向《乂安报》提交了一份投诉,讲述了她21年来的遭遇。1989年,由于家庭原因,香女士的母亲黎氏丹女士不得不离开家独自生活。同年,安山乡人民委员会考虑将位于第10村的一块306平方米的住宅用地分配给了黎氏丹女士。2(现位于Hoa Son 乡第10小组)。1990年,Than女士在Hoi Son 乡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座房子。

1997年,安山县开始向民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在此期间,谭女士中风,不得不回到儿子家治疗。公社地籍官员告诉吴氏香女士,安山县人民委员会已将谭女士家所在的住宅用地分配给了阮五红先生和阮氏禄女士一家。从那时起,香女士不得不费尽心思写请愿书和投诉信,以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

吴氏香女士,迄今为止已收到21起与土地相关的投诉。图片:PV

2002年8月,会山乡人民委员会经考察后,确认了该土地使用权(面积306平方米)2)在颁发给阮玉红先生的土地使用权证中,阮氏璐女士的土地属于黎氏丹女士所有。2003年,阮氏璐女士的家人向会山公社人民委员会和安山区人民委员会投诉。

此后,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承认了谭女士的土地权,驳回了吕女士的投诉(2003年7月31日第524/QD.UB号决定),但讽刺的是,会山乡人民委员会并没有按照上级指示解决此事,甚至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阮氏吕女士的家人,随后,2003年9月,黎氏谭女士的房屋被吕女士的家人拆除。

此后,土地纠纷被移交各级省级法院解决,甚至不得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法庭指出,一审和上诉法院的判决不合理,包括安山县政府对土地使用权证的评估和颁发。

然而,黎氏丹女士与阮氏禄女士家族之间的土地纠纷却持续不断,至今未有解决。相关部门都承认黎氏丹女士的诉求是正确的,但土地使用权却并未落到黎氏丹女士手中;安山县人民委员会授予阮氏禄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也并未被撤销或注销……

义安报社通过核实、查阅资料以及与有关部门沟通,认定吴氏香女士的投诉有理有据。2018年2月8日,义安报社刊登了此事件的报道。义安省:女子因土地纠纷起诉21年”;截至2018年5月17日,将会有更多文章。妇女因土地纠纷起诉安山市21年:仍在等待正义上述两篇文章为黎氏丹女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客观、真实的依据。

地块编号662,地块编号08(现为地块编号108,地块编号51),位于安山县和山乡1号村。图片:PV

具体而言,根据2011年11月24日民事法院第894/2011/DS-GDT号最终上诉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乂安省人民法院关于黎氏丹女士和阮氏禄女士之间土地和住房纠纷案件的民事上诉判决,理由如下:“一审法院判令阮五洪先生归还3.06亿2Than女士提出的土地使用权申请理由充分。上诉法院仅以Than女士的文书不齐全、未经合法化为由驳回其土地使用权申请,其依据不足……”;“关于向吴氏禄女士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程序存在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义安报》对安山区人民委员会正确履行国家管理职责提出了建议……

2018年6月,英山县人民委员会组织对阮氏璐女士土地使用权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2018年11月6日,英山县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15/KL-UBND号检查结论,结论是“英山县人民委员会于1998年7月1日向花山乡(原海山乡)第10村阮氏璐女士家签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I.504125,发证编号为1115.QSDD,签发日期为1998年7月1日,其土地使用目的错误”;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向县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证书吊销土地使用权,序列号:I.504125,证书号1115.QSDD,于1998年7月1日由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为Hoa Son 公社第10村Nguyen Thi Lu女士的家庭根据法律规定颁发...

… 迄今为止

原本以为,第15/KL-UBND号督察结论发布后,吴氏香女士的投诉和举报就会结束。然而,由于第15/KL-UBND号督察结论迟迟未能执行,黎氏丹女士的土地权未能得到归还,因此吴氏香女士继续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诉。

安山区人民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颁发检查结论号 15KL-UBND,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颁发决定号 3853QD-UBND。

2020年8月,省委书记在例行接待会上审查了吴氏香女士的诉求内容;随后,省委书记得出结论并指示安山县人民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妥善处理(2020年8月12日第2357-TB/TU号通知)。 2020年9月14日,根据法律规定、省委2020年8月12日第2357-TB/TU号通知、2018年11月6日第15/KL-UBND号检查结论等,英山县人民委员会签发了第3853/QD-UBND号决定,注销英山县人民委员会1998年7月1日签发的序列号为I.504125、发证编号为1115.QSDD的和山乡(原海山乡)第10村阮氏璐女士家土地使用权证。

2023年初,吴氏香女士向《义安报》透露,在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吊销阮氏禄女士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2月,安山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黎氏丹与被告吴氏丹心(阮氏禄女士亲属)之间的土地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审理。法院在庭审中认定原告黎氏丹的诉讼请求成立,责令相关被告返还黎氏丹女士3.24亿余元土地。2然而,作为黎氏丹女士权利和程序义务的继承人,Huong女士将提起上诉,因为她不同意安山县人民法院在2022年12月9日第49/2022/DSST号判决中的一些意见。

请参阅安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9日第49/2022/DSST号判决书《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该判决书中的法院判决部分,载有吴氏香女士陈述的信息。具体而言,安山县人民法院裁定:“接受原告黎氏丹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吴氏清心女士及相关权利义务人阮吴清先生、吴氏协女士将土地面积324.1平方米,通过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吴氏香女士返还给黎氏丹女士。2(含300米)2土地和 24.1 米2位于乂安省安山县和山乡 1 号村 08 号地块(现为 51 号地块 108 号地块)的花园地”。

安山地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作出的第 49/2022/DSST 号判决。

当被问及吴氏香女士对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哪些方面不同意时,她回答说:“我母亲获得的住宅用地面积为 306 平方米2位于662号地块的土地也包含园地,家属至今仍保留着相关文件和园地税收据。此前,阮五红先生和阮氏禄女士声称他们借给我母亲居住用地,导致土地纠纷,因此我不得不就此事代表母亲提起诉讼。

2020年,安山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决定,吊销阮氏璐女士的土地使用权证,我在诉讼中请求法院考虑并将662号地块的原状归还给我母亲,包括住宅用地和花园用地。

我已经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和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但法院只认定我母亲的住宅用地面积,没有考虑花园用地。再说,我母亲的房子是被人拆迁占用土地用于经营的。现在法院强制他们归还土地,为什么我母亲还要赔偿他们建造的建筑物造成的损失?所以我必须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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