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阮德坚30年监禁。

June 9, 2014 12:06

经过多日的审议,6月9日上午,人民法院将对阮德建及8名同伙以非法经营罪、偷税、诈骗、侵占财产罪、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一案进行宣判。

Toàn cảnh phiên tòa xét xử bầu Kiên
Kien先生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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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建议量刑和认定犯罪行为部分,检察院代表明确表示,鉴于被告人阮德坚所造成的后果,建议对其长期隔离并判处重刑。

具体而言,非法经营罪拟判处18至24个月监禁,罚款2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并没收所有非法经营所得;偷税罪拟判处4至5年监禁,逃税金额超过240亿越南盾,并处以偷税金额2至3倍的罚款;诈骗罪拟判处16至18年监禁;故意违法罪拟判处14至15年监禁,并禁止在金融和银行领域担任职务。阮德坚先生四项罪名的总刑期为30年。

其他被告被建议判处3至14年有期徒刑。对于陈春嘉先生,由于案件已分开审理,因此未提出任何建议。

8:00:今天早上7点30分左右,被告人阮德坚及其同伙被押送至法庭,等待宣判。

在法庭上,警察为身穿白衬衫的被告人 Kien 先生打开了 8 号锁。

8:15:审判长阮友政代表审判小组开始宣读本案的概要和结论。

8:30:被告人站立聆听法庭结案。

在案件结案第一部分,审判长阮友政代表合议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阮德建提起公诉的四项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诈骗罪、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除此之外,主席还针对上述每一项指控提供了有力的论据来澄清。

Tài liệu xét xử vụ bầu Kiên
Kien先生案审判文件

Kien先生的同伙包括被告人Tran Ngoc Thanh,ACB河内投资股份公司董事,被判处19年监禁;Nguyen Thi Hai Yen,ACB河内投资股份公司总会计师,因“欺诈性侵占财产”被判处7至8年监禁。

被告人黎武祺,原ACB副主席,有期徒刑7-8年;

Trinh Kim Quang,ACB 前副主席,有期徒刑 6-7 年;

李春海(Ly Xuan Hai),前ACB总经理,监禁12至14年;

范忠仓,ACB 前副主席,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越南ACB银行原副行长黄光俊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上午8时45分:审判小组认定,阮德坚通过指挥河内亚洲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天南生产发展进出口股份公司、ACB投资股份公司、亚洲投资股份公司、亚洲金融集团股份公司和B&B贸易投资股份公司等6家公司,触犯了越南刑法第159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9:00:对于以逃税罪(刑法第161条)起诉阮德坚先生一事,审判小组得出结论:阮德坚先生是直接指示下属签署抵押合同并授权付款偿还债务的人。

9:11:由于刑期过长,主审法官不得不请陪审团成员继续宣读。法院原则上同意此前起诉阮德建及其同伙的起诉书中提出的指控。

9:15:对于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提起公诉,一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阮德建与同伙商议,让员工在多家信贷机构存入本外币(包括越南盾和美元)。

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106条的规定,导致ACB银行损失7180亿越南盾。这7180亿越南盾全部被黄氏玄如侵吞。

此外,合议庭得出结论,被告曾讨论并作出了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的决定。该行为以及对ACB银行股票的投资违反了财政部2007年4月24日第27/2007/QD-BTC号决定第29条的规定。

阮德坚及其同伙的犯罪行为给ACB银行造成近6870亿越南盾的损失。

Khuôn mặt căng thẳng của bầu Kiên đợi Tòa tuyên án
Kien 先生紧张地等待法庭宣布判决

9:35:合议庭综合审理全部案件内容及结论,认定被告人阮德建的犯罪事实全部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四项指控。

9:40:合议庭表示,被告人基本不承认此前起诉书所列内容。被告人Thanh和Yen辩称,他们只是公司员工,领取工资,因此不构成任何犯罪。被告人Huynh Quang Tuan承认自己参加了会议,但只是受邀嘉宾,并非董事会成员。

对于陈春嘉先生一案,法院表示,其健康状况已由专业机构确认,因此,法官小组决定暂时中止此案的审理。

9:42:通过本案证据的收集、法庭审理和公开辩论,合议庭认为,有充分依据认定被告人基恩犯有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其偷税罪、侵占财产罪、故意违法罪均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Thanh、Yen为共犯,协助被告人Kien实施诈骗、侵占财产的行为。

9:53:一审判决书在法庭上审查了被告人被控罪名的内容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时记录了辩护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过程中的意见。

例如,在被告人Thanh和Yen的案件中,律师表示,他们只是雇员,因此不构成犯罪。

10:00:根据所审查的材料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一审合议庭认为,有充分依据认定阮德坚非法交易金额超过21万亿越南盾。

10:15: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罪。

10:20:合议庭在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改变了意见。一审判决书指出:“a项指控理由不足,调整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c项。”

HĐXX đang đọc kết luận vụ án bầu Kiên
法官小组正在宣读 Kien 先生案件的结论。

因此,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指控书相比,根据《刑法》第159条第2款的规定,对Kien先生的量刑减轻了1分(该罪第2款a点规定了“利用机关、组织的名义”的情形)。

10:30:关于偷税罪,合议庭认为:人民检察院以偷税罪对阮德坚提起公诉,理由充分,罪名明确,且罪名成立。特别是,阮德坚是该法案的直接执行者。

值得注意的是,在逃税指控的结论中,一审合议庭请求侦查警察局考虑调查邓玉兰女士(被告人Kien的妻子)和阮翠香(被告人Kien的妹妹)的行为。合议庭认为,这两人曾积极协助阮德坚逃税。

10:45:合议庭认为,一审中,被告人阮德坚对诈骗罪、侵占财产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应追加处罚,判处被告人阮德坚罚款1亿越南盾,并上缴国库。

两名被告人Thanh和Yen虽然是Kien先生犯罪行为的主动共犯,但在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外,这两名被告人只是Kien先生的雇员。因此,有必要考虑减轻对两名被告人Thanh和Yen的处罚。

11:06:合议庭裁定,就民事诉讼而言,B&B公司应赔偿250多亿越南盾。附加罚款则要求被告Kien赔偿750多亿越南盾(相当于税款的3倍)。

关于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有充分依据认定阮德建构成诈骗罪,但因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故应从重判处有期徒刑。

11:10:结论显示,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曾召开过与委托员工存款政策相关的会议,并确认这是一项年度活动。

11:12:关于ACB银行委托19名员工存钱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这是违法行为。关于7180多亿越南盾的金额,合议庭表示,此内容已在另一案件中解决,因此不予考虑。

11:15:人民法院表示,玄如得到了黄氏宝玉的积极协助,因此有必要提请公安部对黄氏宝玉提起公诉。黄氏宝玉是越南商业银行(ACB)资金管理部副部长,据称她曾直接联系玄如,将ACB银行超过7180亿越南盾的资金汇至玄如在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支行。

11:40:审判小组表示,尽管阮德坚在 ACB 银行没有担任重要职务,但根据一审判决,他拥有巨大的影响力。

11:45: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起为了“服务集团利益”而对经济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案件。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国内金融市场,因此需要判处非常严厉的刑罚,以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11:46:被告人阮德建应负最高刑罚的刑事责任。因其没有诚实认罪,依法不适用减轻处罚情节。

11:47:人民法院决定,如果越南商业银行(ACB)提出请求,将ACB银行因故意违规而涉案的6670亿越南盾另案处理。继续扣押“老板”Kien的房屋,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11:53:河内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银行应审查文件体系,适当取消和补充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文件。应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能力。计划投资部应审查法律文件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减少困难和麻烦。

12:00:宣告全案审理终结后,审判长阮友政代表合议庭宣告:被告人阮德坚的犯罪事实全部违反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项指控。

据此,合议庭宣判被告人阮德坚犯有四项罪名(诈骗、逃税、非法经营、故意违法),判处被告人阮德坚有期徒刑30年,并向国家财政缴纳750多亿越南盾。被告人阮德坚被禁止在银行任职5年。

12:10:法庭宣布了对被告人的判决:

1.阮德坚(1964年生):因四项罪名(非法经营、偷税、故意违法、侵占财产)被判处30年监禁。

2. Le Vu Ky(1956年生):5年(此前提议判处7至8年监禁)

3. Trinh Kim Quang(1954年生):4年监禁(此前建议判处6至7年监禁)。

4.范忠刚(1954年生):有期徒刑3年(原拟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5. 李春海(1965年生):监禁8年。禁止担任银行职务5年(此前提议的监禁为12至14年)。

6.黄光俊(1958年生):有期徒刑2年(原提议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判处缓刑,缓刑5年)。

7. 陈玉清(1952年生):监禁5年6个月(此前建议监禁9至10年)。

8. 阮氏海燕(1969年生):5年监禁(此前建议判处7至8年监禁)。

据GTVT报纸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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