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阮德建有期徒刑30年
经过多日的审议,6月9日上午,人民法院将对阮德建及8名同伙因非法经营、偷税、诈骗、侵占财产、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等罪名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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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恩先生审判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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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非法经营罪拟判处18至24个月监禁,并处以25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没收所有非法经营所得;偷税罪拟判处4至5年监禁,并处以偷税金额2至3倍罚款;诈骗罪拟判处16至18年监禁;故意犯罪拟判处14至15年监禁,并禁止在金融和银行领域担任职务。阮德建先生四项罪名的总刑期为30年。
其他被告被建议判处3至14年有期徒刑。对于陈春嘉先生,由于案件已分开审理,因此未提出任何建议。
8:00:今天早上7点30分左右,被告人阮德建及其同伙被押送至法庭,等待宣判。
在法庭上,警方为身穿白衬衫的被告人 Kien 先生打开了 8 号门。
8:15:审判长阮友政代表审判小组开始宣读本案的概要和结论。
8:30:被告人站立聆听法庭结案。
在案件结案第一部分,审判长阮友政代表合议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阮德建的四项罪名,包括: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诈骗罪、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
与此同时,主席还针对上述每一项指控提供了有力的论据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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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en先生案审判文件 |
Kien先生的同伙包括被告人Tran Ngoc Thanh,ACB河内投资股份公司董事,被判处19年监禁;Nguyen Thi Hai Yen,ACB河内投资股份公司总会计师,因“欺诈性侵占财产”被判处7至8年监禁。
被告人黎武祺,原ACB副主席,有期徒刑7-8年;
Trinh Kim Quang,ACB 前副主席,被判入狱 6-7 年;
李春海(Ly Xuan Hai),前ACB总经理,有期徒刑12至14年;
范忠仓(Pham Trung Cang),ACB 前副主席,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越南ACB银行原副总经理黄光俊因“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8:45:人民法院认定,阮德坚通过指挥河内亚洲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天南生产发展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ACB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亚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亚洲金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B&B贸易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家公司,违反《刑法》第159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
9:00:关于对阮德建先生逃税罪(刑法第161条)的起诉,人民法院的结论是,阮德建先生是直接指示下属签署抵押合同并授权付款偿还债务的人。
9:11:由于刑期过长,主审法官不得不请陪审团成员继续宣读。法院基本认同此前起诉书中对阮德建及其同伙的指控。
9:15:对于以故意违反国家经济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罪提起公诉,一审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阮德建与同伙商议,让员工在多家信贷机构存入本外币(包括越南盾和美元)。
被告的这一行为违反了《2010年信贷机构法》第106条的规定,导致ACB银行损失7180亿越南盾。其中,7180亿越南盾全部被黄氏玄如侵吞。
此外,合议庭还得出结论,被告曾讨论并发布了在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的决定。该行为以及对ACB银行股票的投资违反了财政部2007年4月24日第27/2007/QD-BTC号决定第29条的规定。
阮德建及其同伙的此次犯罪行为给ACB银行造成了近6870亿越南盾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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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en先生紧张地等待着法庭的判决 |
9:35:合议庭综合审理全部案件内容及结论,认定被告人阮德建全部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四项指控。
9:40:合议庭表示,被告人基本不承认先前起诉书的内容。被告人Thanh和Yen辩称,他们只是雇员,领取工资,因此不构成任何犯罪。被告人Huynh Quang Tuan确认他参加了会议,但只是以嘉宾身份,而非董事会成员身份。
对于陈春嘉先生的案件,法院表示,他的健康状况已经由专业机构确认,因此,法官小组决定暂时中止此案的审理。
9:42:合议庭根据本案证据收集情况以及法庭审理、公开辩论等程序,认为有充分依据认定被告人基恩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并认定其偷税罪、侵占财产罪、故意违法罪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人Thanh、Yen为共犯,协助被告人Kien实施诈骗、侵占财产的行为。
9:53:一审判决在法庭上审查了被告人的指控内容以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时记录了律师在为被告人辩护过程中的意见。
例如,在被告人Thanh和Yen的案件中,律师表示他们只是雇员,因此不构成犯罪。
10:00:根据所审查的文件和对案件的全面审查,一审合议庭认为,有充分理由认定阮德建非法经营额超过 21 万亿越南盾。
10:15: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一审判决认定的非法经营罪。
10:20:合议庭在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改变了意见。一审判决明确指出:“a项指控理由不足,调整至刑法第159条非法经营罪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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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小组正在宣读 Kien 先生案件的结论。 |
因此,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和指控书相比,根据《刑法》第159条第2款对Kien先生的量刑减轻了1分(该罪第2款a点规定了“利用机关、组织的名义”的情形)。
10:30:关于偷税罪,合议庭得出结论:检察机关以偷税罪起诉阮德坚,理由充分,且罪名成立,嫌疑人也成立。特别是,阮德坚是该法案实施的直接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逃税指控的结论中,一审合议庭请求调查警察局考虑调查邓玉兰女士(被告人Kien的妻子)和阮翠香(被告人Kien的妹妹)的行为。合议庭认为,这两人曾积极协助阮德坚逃税。
10:45:合议庭认为,一审中,被告人阮德建对诈骗罪、侵占财产罪的供认不讳,故应追加处罚,判处被告人阮德建罚款1亿越南盾,并上缴国库。
两名被告Thanh和Yen虽然是Kien先生犯罪行为的主动共犯,但在法庭上,两名被告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此外,这两名被告只是Kien先生的雇员。因此,有必要考虑减轻对两名被告Thanh和Yen的处罚。
11:06:合议庭裁定,就民事问题而言,B&B公司应赔偿250多亿越南盾。附加罚款要求被告Kien公司赔偿750多亿越南盾(相当于税款的3倍)。
关于侵占财产罪,一审判决认定有充分依据认定阮德建构成侵占财产罪。由于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应从重判处有期徒刑。
11:10:结论显示,在庭审中,被告承认曾召开过与委托员工存款政策相关的会议,并确认这是一项年度活动。
11:12:关于ACB银行委托19名员工存钱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这违反了法律。至于超过7180亿越南盾的金额,合议庭表示,该内容已在其他案件中得到解决,因此不予考虑。
11:15:人民法院表示,玄如得到了黄氏宝玉的积极协助,因此有必要向公安部提起公诉。黄氏宝玉是越南商业银行(ACB)资金管理部副部长,据称她曾直接联系玄如,将ACB银行超过7180亿越南盾的资金汇至玄如在越南工商银行(Vietinbank)的分行。
11:40:合议庭表示,尽管阮德建在 ACB 银行没有发挥重要作用,但根据一审判决的评估,他具有极大的影响力。
11:45:法院认定,本案是一起为了“服务集团利益”而对经济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案件。被告的行为扰乱了国内金融市场。因此,需要判处非常严厉的刑罚,以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11:46:被告人阮德建必须承担最高刑罚的刑事责任。由于他没有诚实认罪,因此依法不存在任何减轻处罚的情节。
11:47:人民法院决定,如果越南商业银行(ACB)提出请求,将ACB银行因故意违规而涉案的6670亿越南盾另案处理。继续扣押“老板”Kien的房屋,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11:53:河内人民法院认为,国家银行需要审查文件体系,适当取消和补充与银行业务相关的文件。需要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能力。计划投资部则认为:需要审查法律文件体系。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以减少困难和麻烦。
12:00:审判长阮友政在宣布全案审理结束后,代表合议庭宣告:被告人阮德建违反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全部四项罪名。
据此,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阮德坚犯有四项罪名(诈骗、偷税、非法经营、故意违法),并判处被告人阮德坚有期徒刑30年,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达750多亿越南盾。被告人阮德坚被禁止在银行任职5年。
12:10:法院对各被告人判处:
1.阮德坚(1964年出生):因4项罪名(非法经营、偷税、故意违法、侵占财产)被判入狱30年。
2.黎武祺(Le Vu Ky,1956年生):5年(此前提议判处7至8年监禁)
3.郑金光(Trinh Kim Quang,1954年出生):4年监禁(此前建议判处6至7年监禁)。
4.范忠刚(1954年出生):有期徒刑3年(原拟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5. 李春海(1965年生):监禁8年。禁止担任银行职务5年(此前提议的监禁为12至14年)。
6.黄光俊(1958年出生):有期徒刑2年(原提议3年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缓刑5年)。
7.陈玉清(1952年生):监禁5年6个月(此前建议监禁9至10年)。
8.阮氏海燕(1969年生):5年监禁(此前建议判处7至8年监禁)。
据GTVT报纸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