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土地法》,土地收回决定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根据2024年土地法,土地收回决定的执行程序是什么?这是裴氏花女士(义安省南丹县)所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89条第4款的规定,土地收回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
- 在执行之前,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成立土地开垦执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委员会主席;具有监察、司法、自然资源和环境、建设等职能的机构代表;履行补偿、支持和安置任务的单位和组织代表;土地开垦地所在乡镇人民委员会领导代表担任委员,以及区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的其他委员;
土地收回执法委员会动员、劝导并与被执行人进行对话;如果被执行人配合,土地收回执法委员会应当制作配合记录。土地移交应当自记录制作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如果被执行人不遵守执行决定,土地收回执行委员会应当组织执行;
- 土地复垦执法委员会有权强制被强制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离开强制执行土地区域,并将其资产迁出强制执行土地区域;如果他们不遵守,土地复垦执法委员会负责将被强制执行人及其相关人员及其资产迁出强制执行土地区域。
如果被强制执行人拒绝接受财产,土地执法委员会应当记录在案,按照法律规定组织财产保全工作,并通知财产所有人取回财产;
- 土地收回执法委员会邀请越南祖国阵线区级委员会代表参加土地收回执法监督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