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如果人们需要更换车辆登记证
合并后的车辆登记文件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第190/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规定处理与国家机构改组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对主管机关和职务颁发的文件和证件作出如下规定:
主管部门和职权部门颁发和授予的文件和证件
1.国家机构改组前,主管机关、职务已经颁发或者授予的、尚未失效或者有效期尚未届满的文件、证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继续适用,直至失效或者由承担其职能、任务、权力的机关、职务或者主管机关、个人修改、补充、更换、废止、取消或者撤销。
2.在国家机构改组实施前,组织和个人无须办理主管机关和职务颁发的公文的颁发和更换手续,只要这些公文尚未过期,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家机构改组前由各部长或部级机关首长发布,或由各部长或其他部级机关首长联合发布,但改组后无法确定有权发布废止文件的机关的,政府总理可以废止不再适用的法律文件。
由此可以理解,省份合并后,没有过期或者没有到期的车牌仍然可以正常使用,而不需要更换。
但根据第79/2024/TT-BCA号通知第18条规定,合并后仍存在需要更换车辆登记证和车牌的情况,具体如下:
- 车辆登记证、车牌模糊或者损坏。
- 改装汽车;改变油漆颜色的汽车。
- 将注册车辆的牌照由白底黑字改为黄底黑字(从事汽车运输业务的车辆),反之亦然。
- 更改车主信息(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车主需要将车辆登记证更改为新地址。
- 车辆登记证书已过期。-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将旧的车辆登记证书和牌照更换为车辆登记证书和牌照;车主需要将短牌照更换为长牌照或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