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覆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再受限制。

January 1, 2016 16:59

从今天(2016年1月1日)起,同一省份内乡、区两级之间医保初次健康检查、治疗不受限制。

自今日(2016年1月1日)起,规范四级医疗机构初始健康保险(HI)体检及治疗设施的40/2015/TT-BYT号通函正式实施。

在改革医疗检查、治疗程序的同时,修改后的健康保险法规定了“直通车”,旨在为医保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条件。

Cán bộ y tế khám, điều trị cho người mắc bệnh lao. (Nguồn: TTXVN)
插图。
据卫生部健康保险司司长童氏松香介绍,第40/2015/TT-BYT号通知(第40号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37/2014号通知),对四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始医疗保险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乡级及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坊、镇卫生站;机关、单位、组织的医务室、卫生站、卫生室;独立私人家庭医生诊所;军民卫生站、军民卫生诊所、营级军队卫生单位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国防部规定)。

持有医疗保险卡,在乡镇级医疗机构登记初次检查治疗的人员,将被转至区级医院,包括被评为一、二级的区级医院和省级中医医院(如果区级医院没有中医科)。

根据40号文,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参保人员优先就医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按照工作单位、居住地和医疗机构的应对能力,在上述医疗机构中优先就医。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差、学习、流动工作或临时居住(期限少于12个月)到异地的,将在当地与其卡上所列初次体检和治疗机构级别相当的医疗机构接受体检和治疗。如果当地没有同等级别的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其他组织医疗保险初次体检和治疗的机构。

根据越南人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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