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特“秃头”被判处12年监禁,1名被告被释放

T. Nhung August 1, 2018 06:27

人民法院判处吴“秃子”丁玉河12年有期徒刑,并当庭释放一名被告。

经过两天对Ut "troc"及其同伙的审讯,人民法院判处:丁玉河(1971年生,别名Ut "troc",原陆军中校,泰山公司副总经理):因滥用职权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使用伪造的组织文件罪,判处2年有期徒刑。总刑期:12年。

陈文林(1977年出生,泰山投资发展股份公司总经理):因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审判被告人丁玉河及其同伙。

裴文捷(1957年出生,前防空空军F367师师长):因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罪,判处24个月缓刑,缓刑48个月。

陈春山(1986年生,原泰山投资发展股份公司平阳分公司经理):因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36个月。被告人陈春山已当庭释放。

冯丹探(1965年出生,上校,原国防部泰山公司总经理):因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罪,非监禁改造24个月。

他被禁止四年内担任任何企业管理职务。

陪审团的意见

被告人丁玉河对犯罪事实不供认。其他被告人均承认犯罪事实。这些被告人及相关人员的供述,证明对被告人丁玉河的起诉有理有据。

他的汽车租赁和抵押行为也引发投诉,影响了军队的声誉。

有足够的依据认定被告人构成在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起诉理由充分,对人、对罪、对法均正确。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何某还使用伪造的毕业证,违规填写申请表、预约挂号。当庭,被告人何某对其行为供认不讳。

被告人谭某对部下士兵管理有加,但管控不力,导致无法管控泰山公司及丁玉河的工作,允许丁玉河将车辆交给亲朋好友使用,并允许丁玉河的士兵签订合同,发送假汽油,以逃避因汽油质量问题而受到的处罚。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罪。

被告人何某犯二罪以上加重情节,应当承担责任,建议主管机关撤销被告人何某所获勋章、奖章。

其他被告没有加重罪责的情节。陪审团还考虑了被告的减轻罪责情节。

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损失达14亿余元,严重影响军队和国家的声誉,必须严肃处理。

对于被告人谭某,合议庭认为,被告人犯罪性质严重,但其政绩卓著、贡献显著、系首次犯罪、住所明确……故无需将其社会隔离。

据越南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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