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套产业税收优惠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政府于2025年2月10日颁布第21/2025/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第26/2023/ND-CP号法令第9条关于出口关税表、优惠进口关税表、商品清单和绝对税率、混合税、关税配额外进口税的规定。

第21/2025/ND-CP号法令修改第26/2023/ND-CP号法令关于出口关税表、优惠进口关税表、商品清单及绝对税率、混合税、关税配额外进口税第9条及第9条第1款的名称如下:
“第九条 对汽车制造装配业重点配套工业产品生产、加工(组装)所需的原材料、物料、零部件,给予进口关税优惠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简称汽车配套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用于生产、加工(组装)发展汽车制造装配业优先支持产品(简称汽车支持业产品)的国内无法生产的原材料、物资和零部件,给予0%的进口优惠税率,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第26/2023/ND-CP号法令规定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规定如下:
a) 报关员在办理报关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正常进口税率或优惠进口税率或特别优惠进口税率申报计算进口原材料、物料及配件的税额,尚未适用0%的税率。
b) 对汽车配套产业税收激励计划的原材料、物资和零部件适用0%的优惠进口税率,按照本条第2、3、4、5、6、7和8款的规定执行。
第21/2025/ND-CP号法令自签署之日起(2025年2月10日)生效。
本条例所规定用于生产、加工(组装)汽车制造、装配业重点扶持工业产品的原材料、物料及零配件的进口优惠税率,适用至2027年12月31日。本条例施行前已登记参加汽车配套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无须重新登记参加汽车配套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并可依本条例所规定享受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