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经济委员会审议公共投资法草案。

August 29, 2013 18:06

8月29日上午,国会经济委员会在河内举行扩大会议,对《公共投资法》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根据与会代表的意见,国会经济委员会将编写初步审查报告,提交国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今年9月)审议并提出意见。

根据计划投资部长裴光荣提交的政府意见,《公共投资法》共6章74条。该法草案从确定投资政策、批准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向计划和项目分配资金的条件、程序、制定投资计划、组织实施计划、对各级和各部门使用公共投资资金的投资计划和项目进行监测、评估、检查、审核和监督等方面,对公共投资资金的统一管理和使用进行规定。

同时,法律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国会、政府、各级国家管理机关、组织和个人管理和使用公共投资资本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与会代表认为,公共投资法草案在继承和完善现有公共投资管理法律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起草得较为周全。但起草委员会仍需继续研究并考量该草案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力求“覆盖”公共投资体系,弥补短板,防止损失和浪费,确保国家投资资金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利用。

关于该法的适用范围,与会代表基本赞同政府的提案,该提案规定了国家预算公共投资资本、国债、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捐助方优惠贷款、国家发展投资信贷、其他属于国家预算的投资资本以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预算贷款的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特别是,预计国有企业部门的投资资本将纳入财政部起草的《国有生产经营投资资本管理和使用法》进行规范。

关于各部委、行业、组织和个人在公共投资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权限和责任规定,意见一致认为,该法律草案没有明确规定违规处罚措施。卢文孟代表指出,目前存在许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但尚未结算,而每年仍有新的结算项目获得批准的情况。这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如何规范各部委、行业和个人的职责?该法律需要制定相关规定,以促进和衔接预算结算方面的其他法律。

高诗剑代表还表示,法律应明确各集体和个人在规划、审批项目、检查、监督和处理公共投资权损失行为方面的责任和权限。这是过去公共投资管理的局限性之一。解决这个问题将是有效实施法律的关键。裴文方代表赞同上述意见,并建议法律草案应包含从项目审批阶段开始就明确个人的权限、职责和责任处理的内容,以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避免损失和浪费。

关于公共投资项目计划,陈春华代表表示:公共投资项目计划在内容上应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在形式上,它是在五年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基础上制定的经济和领土规划过程的一个步骤。

陈春华表示,为实现发展规划战略目标,在公共投资规划总体框架下,制定公共投资计划是第一步。下一步,在已批准的公共投资计划的基础上,根据投资项目清单和投资计划实施进度,制定公共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是一个统一、同步的实体,项目实施进度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由于项目要获得批准,必须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源来实施。因此,项目实施进度仅取决于项目投产期限和建设能力的要求。项目进度的批准意味着项目投产期限、建设能力、资金安全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各方面都得到了充分考虑……

下午,国会常务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将对破产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据越通社-LT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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