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对外国签发的文件进行认证。
政府颁布了第 07/2025/ND-CP 号法令,对民事身份、国籍和认证领域的若干法令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第 07/2025/ND-CP 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第 23/2015/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2 款 a 点,该法令规定了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的认证权限和责任。
因此,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对越南主管机构和组织、外国主管机构和组织、越南主管机构和组织与外国主管机构和组织联合签发或认证的文件和资料的原件进行认证,并负责认证复印件。
因此,第 07/2025/ND-CP 号法令不仅赋予了乡级人民委员会对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机构和组织签发或认证的原始文件副本进行认证的权力和责任,还赋予了乡级人民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和责任。
可出示电子身份证明以验证合同和交易。
第 23/2015/ND-CP 号法令第 36 条第 1 款规定,在办理合同和交易认证手续时,申请认证的人必须提交申请认证的人的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上述规定已在第07/2025/ND-CP号法令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申请认证者只需出示电子身份证即可办理合同和交易认证手续。具体而言,第07/2025/ND-CP号法令规定如下:
申请认证者须出示身份证/公民身份证/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出入境文件/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出示电子身份证并提交一套认证申请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a) 起草合同和交易;
b) 一份与原件进行比对的副本,用于证明所有权、使用权或法律规定的替代文件,以用于法律要求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例如在与此类资产相关的合同或交易中;但遗嘱人因死亡而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