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委员会有权认证外国颁发的文件。
政府颁布第07/2025/ND-CP号法令,修改和补充民事地位、国籍和认证领域的若干法令条款。

第07/2025/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了第23/2015/ND-CP号法令第5条第2款a点关于乡、坊、镇人民委员会的认证权限和职责的规定。
因此,乡级人民委员会有权力和责任对越南主管机关、组织、外国主管机关、组织以及越南主管机关、组织与外国主管机关、组织联合颁发或认证的文件、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认证。
因此,第 07/2025/ND-CP 号法令不仅允许验证越南机构颁发的文件和证件,还补充了乡级人民委员会在验证外国主管机构和组织颁发或认证的文件和证件原件副本方面的权限和责任。
可以出示电子身份证来验证合同和交易
第23/2015/ND-CP号法令第36条1款规定,办理合同、交易公证手续时,被申请公证人必须提交被申请公证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护照复印件。
上述规定已在第07/2025/ND-CP号法令中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规定申请认证的人只需出示电子身份证即可办理合同和交易认证手续。具体而言,第07/2025/ND-CP号法令规定如下:
请求认证人须出示身份证/公民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件或护照、出入境证件/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的原件或经认证的复印件,或出示电子身份证,并提交01套认证请求文件,包括以下文件:
a) 起草合同和交易文件;
b) 对于与财产相关的合同或交易,法律规定必须登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需提供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法律规定的替代文件,以便与原件进行比较;但遗嘱人生命受到死亡威胁的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