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旅游交通经营规定的

July 16, 2013 10:56

(Baonghean)-问:我因未持有旅游培训证书而驾驶载客车辆,被文化体育旅游部罚款200万越南盾。这个罚款正确吗?哪些违规行为会被视为违反载客车辆经营规定?

(武国南 - 演州)

回复:根据第16/2012/ND-CP号法令关于旅游领域行政处罚的规定,该法令第二章第8条第1款规定:违反旅行社经营、导游业务和旅游交通车辆经营规定的行为。具体如下:

1.使用座位数少于9个且未按规定保证内部装饰、设施和设备的汽车运送游客的,每辆车处以1,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2.使用座位数为9至24个以下的车辆,未按规定保证内部装饰、设施和设备用于运送游客,处以每辆车2,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3.使用24座以上车辆,且未按照载客旅游车辆的规定确保内部设施、便利设施和设备,处以每辆车3,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4.使用未按照旅游车辆规定确保内部设施、便利设施和设备的专用车(大篷车)或双层车的,每辆车处以4,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3,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未经游客同意,擅自改变交通时间表;未依法张贴表明车辆符合服务游客标准的标志;使用没有旅游培训证书的驾驶员载运游客;使用没有旅游培训证书的车辆上的服务人员载运游客。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000越南盾至5,000,000越南盾的罚款:未依法向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交通部进行适当报告;未依法办理重新发放符合服务游客标准的车辆牌照手续;未为乘坐交通工具的游客购买乘客保险。

7.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5,000,000越南盾至7,000,000越南盾的罚款:将假冒的旅游合格车辆标志用于商业目的;冒充旅游运输车辆。

8. 附加处罚:
有本条第7款a项规定违法行为的,没收伪造的旅游合格车辆标志。

9.补救措施:对违反本条第1、2、3、4款规定的,责令车辆全面补充旅游交通工具内装、设施和设备,确保游客的健康、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对违反本条第5款c点规定的,责令车辆依法悬挂符合旅游服务标准的标志;对违反本条第6款a点规定的,责令车辆依法实施举报制度。

因此,您违反了本法令第 8 条第 5 点,根据第 16/2012/ND-CP 号法令第 18 条,文化、体育和旅游监察局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将被处以 500,000 越南盾至 3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取决于违法程度)。


Thao Nhi(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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