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活动中税收、费用和收费义务的履行
(奉安)- 过去,我省从事矿产开采和使用工业炸药的单位和企业未依法认真履行对国家预算的义务,特别是税费、收费、土地租金和环境恢复保证金。为及时纠正和克服上述不足,2014年5月28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3558号批示,要求纠正矿产开采和工业炸药使用许可税费、收费义务的执行情况,并要求:
(奉安)- 过去,我省从事矿产开采和使用工业炸药的单位和企业未依法认真履行对国家预算的义务,特别是税费、收费、土地租金和环境恢复保证金。为及时纠正和克服上述不足,2014年5月28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第3558号批示,要求纠正矿产开采和工业炸药使用许可税费、收费义务的执行情况,并要求:
1. 省级部门、分支机构和行业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继续认真落实省人民委员会2013年10月25日第58/2013/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乂安省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协调条例》。
2.自然资源和环境部:
a) 单位、企业向省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建议换发矿产经营许可证、延长矿产开采许可证、补充规划分散、小型矿产地区等时,除按规定程序办理外,还须附上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按规定办妥土地租赁手续、环境恢复保证金并全额缴纳土地租金、税金、费用的证明文件(经公证的复印件)。
b)对于新获得自然资源环境部和省人民委员会核发矿产开采许可证的单位、企业,自然资源环境厅负责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企业和有关地方政府其应履行的义务(并规定完成期限)。在规定期限后,自然资源环境厅主持并配合相关部门、行业和县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检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企业和地方政府,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其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明确说明单位、企业是否履行义务)。如已履行规定义务,则准予作业;如未履行规定义务,则应要求其补充资料,直至检查完毕后方可作业。
3.工业贸易部:
a) 各单位、企业向省人民委员会咨询核发或换发工业炸药使用许可证时,除应按照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2月8日第65/2011/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乂安省工业炸药管理、交易、供应和使用规定所规定的程序外,还须履行以下义务:
- 重新核发工业炸药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履行租赁土地和缴纳环境修复资金的义务。
单位、企业补发工业炸药矿产开采许可证的,应当具备土地租赁、环境恢复保证金以及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租金、税费、费用的记录(经公证的复印件)。
- 对于使用工业炸药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企业除应按规定履行义务外,还应提供已完成税费缴纳义务的文件(公证件)(对于一些重点项目,需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决定加快建设进度)。
b)主持、配合司法部及相关部门、机构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于2014年6月25日前补充、修改省人民委员会2011年12月8日第65/2011/QD-UBND号决定,关于颁布乂安省工业炸药经营、供应与使用管理规定。
4. 乂安省税务局:
a) 向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出书面指示,要求其对单位和企业在2014年6月15日前履行国家在矿产开采和建设活动中有关土地租金、税费和收费的义务。
b)主持、配合有关部门、行业和区、市、镇人民委员会定期检查、督促单位、企业按时缴纳矿产活动和建设工程的土地租金、税费和费用;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单位、企业依法妥善履行对国家预算的义务。
c)定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在媒体上公布单位、企业缴纳土地租金、税费及收费情况;发现单位、企业违反土地租金、税费及收费义务时,应及时向省人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权责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5.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
a)严格执行国家对区域内矿产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及时处理或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和相关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土地租金、税费、收费义务的情况。
b)对新获自然资源环境部、省人民委员会核发矿产开采许可证的单位、企业,县人民委员会负责配合相关机关组织检查,督促、监督其履行投产前土地租金、环境修复保证金等义务。
c) 单位、企业在按规定全面履行土地租金、环境恢复保证金、税费、收费等义务后,方可向省人民委员会、权责机关提出换发矿产经营许可证的建议(附公证件)。
要求各厅局长、相关领域负责人、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认真落实上述内容。如有违反,各机关、地方政府负责人须向省人民委员会主席和法律追究责任。
省人民委员会